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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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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新旅遊法術語釋義 助新法遵行

明確新旅遊法術語釋義 助新法遵行

四、旅程計劃與行程表、顧客與團員以組團或接團作區分

新法根據組織旅遊或提供接待旅遊服務為標準把旅行社劃分為“組團社”和“地接社”,並進一步明確組織旅遊可以是澳門本地旅行社,也可以是外地旅行社;地接社只能是澳門本地旅行社,但是提供接待服務的旅行社可以接受澳門本地組團社的委託,也可以接受外地旅行社的委託。在旅遊實務中,以接受外地組團社的委託為常態。

基於旅行社業務的分工不同,把旅行社劃分為組團社和地接社,有利於法律的執行和應用。新法對與相關業務較密切的對象、文件資料也在立法上予以不同命名並加以嚴格區分。具體規定如下:

1.參加組團社旅遊行程的人或者購買旅行社出售服務的人稱為“顧客”,由地接社提供接待服務的人稱為“團員”。

2.組團社交給參團的每位顧客/遊客載有與旅程合同內容一致的書面資料稱為“旅程計劃”;地接社為提供接待服務在旅程開始前交予導遊、再由導遊交給每位團員的所載內容與團員/遊客與組團社訂立的旅程合同一致的書面資料稱為“行程表”。

五、“旅程”的定義欠清晰值商榷

新法定義“旅程”為:“人離開其常規生活的旅遊行程。”對於此定義,筆者覺得有點糊塗,難以理解。對此,筆者有幾個問題討教:1.如何理解“離開其常規生活”?2.“常規生活”是否是指“常規生活環境”或是“常規生活地”?3.假設“常規生活”是指“常規生活環境或地”,那麼,其範圍邊界如何劃設?以“澳門本地遊”為例,澳門本地旅行社組織本地居民在澳門區域內旅遊,沒有離開澳門特區,可不可以認定為:其離開“常規生活”或“常規生活環境或地”呢?上述問題並非盡數列舉新法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在日後的實施中將會出現種種明確的問題,希望旅遊主管機構、立法機關在新法實施過程中,關注、收集及整理分析新法存在的問題,並在將來修法時加以修正、完善和優化。

六、“本地遊”宜採取與時俱進、開放創新的方式招徠組團

新法對把“旅程”劃分為三類:出境遊旅程、本地遊旅程和入境遊旅程。相應地,旅遊活動也須劃分為出境(旅)遊、本地(旅)遊和入境(旅)遊等三種形式。根據旅遊業實踐,入境遊為澳門目前主要及重要的旅遊形式,對澳門旅遊總產值貢獻最大,次之為出境遊。至於本地遊,雖非主要及重要形式,但近年來,本地遊嶄露頭角,漸被旅遊業界的關注。實務中,本地遊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本地旅行社組織本澳居民在澳門區域內進行的旅遊活動,或者本地一旅行社接受另一本地旅行社的委託向其組織的旅行團的團員(澳門居民)提供接待服務;二是本地旅行社組織外國(地)人在澳門區域內進行的旅遊活動,或者本地一旅行社接受另一本地旅行社的委託向其組織旅行團的團員(外國或外地人)提供接待服務。第二種形式的本地遊的遊客通常是到了澳門以後才參加澳門本地旅行團,通常為一日遊。因此,本地遊在納入新法規範的事象,在立法中有明確的條文規定。

基於此,對於本地旅行社招徠和組織本地居民或外國(地)人進行本地遊的組團的經營模式和操作方式應在立法上及執法層面予以較為開放和寬鬆的規範,對於相關條文的解釋也宜作擴大解釋。本地遊通常有以下方式招徠和組團:1.外國(地)人在其居住地(澳門以外)線上報名,到澳門後,與本澳的組團社聯繫確定具體的出遊行程,或者直接到組團社指定的地點集合參加旅遊活動;2.逗留澳門的外國(地)人,臨時起意而決定參加本地遊活動,可直接與本澳組團社或業務櫃檯或代理中介聯繫,辦理參團手續。

七、勞動合同有別於提供勞務合同,“書面”形式應作擴大解釋。

新法第79條第1款規定,“旅行社須與導遊訂立勞動合同或提供勞務合同。”上述合同主要是用來明確旅行社與導遊在提供旅遊服務時所建立的合同關係。在實務中,旅行社與導遊建立的合同關係以訂立提供勞務合同為常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例外。通常,旅行社很少透過與導遊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否則,會受《勞動關係法》規制。建立勞動關係對於旅行社僱主來說極其不利,須確保導遊享有最低工資及各種假期的權利。假期工作的,僱主還應於假期過後讓假期工作的導遊補休,或者以支付補償來對銷假期工作的薪金。這樣做無疑加重僱主的成本支出。若僱主選擇與導遊訂立提供勞務合同,此類合同僅受商法規範,不屬《勞動關係法》規範的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均由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即可。可見,訂立提供勞務合同對於僱主較為有利,故目前社會皆稱導遊職業為自由職業。

此外,同法第79條第2款還規定,“合同須以書面方式作成,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此處的“書面方式”應作擴大解釋,不應把“書面”局限在傳統的“白紙黑字”的單一方式,而應擴大至傳真、電郵、WeChat、WhatChat、line等現代方式,只要是能夠把雙方的約定內容凝固在特定的介體上以保全其證據效力者皆應納入其中。相反,若對“書面方式”作縮小解釋勢必會給實際操作帶來困擾,並會嚴重拖慢商業運行的效率。 (下)

澳門文化遺產導遊協會主席

粵港澳大灣區旅遊研究協會會長

簡萬寧

2026-05-20 簡萬寧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480807.html 1 明確新旅遊法術語釋義 助新法遵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