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敦煌經卷應據理力爭
據《每日經濟新聞》消息:法國總統馬克龍當地時間五月九日簽署“文物返還法”,劃定一八一五年至一九七二年的時間範圍,覆蓋了中國哪些文物?
上海大學黨委副書記、中國海外文物研究中心主任段勇表示,目前,海外公私收藏的中國背景文物(中國製造或曾經為中國所有的文物等)數量浩如煙海,總數大約有一千五百萬件,其中大多數屬於合法的貿易商品、禮品、紀念品等等。
可追索六時期文物
這其中有大約一百五十萬件屬於非法流失文物,即在獲取、交易、出境以及入藏的整個流轉環節中有一個環節是非法或不道德的,比如存在搶劫、走私、欺騙等情形。
中國流失海外的文物主要來自以下歷史時期:
一是一八六〇年第二次鴉片戰爭時英法聯軍野蠻燒燬圓明園並劫掠的大量珍貴文物;二是一九〇〇年八國聯軍侵佔北京及周邊地區時期盜搶的文物;三是清末民初外國(英法俄日美)“探險家”在中國西北地區發現並(或)擅自帶走的文物;四是清末民初日本考古學者在中國東北華北考古帶走的出土文物;五是甲午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日本從中國掠奪的大量文物;六是民國時期中外古董商和收藏家利誘或直接僱傭不法分子從中國北方石窟寺、古建築、墓園內盜鑿走私出境的佛像、壁畫、石雕等;七是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部分省份發生的群體性盜墓、盜掘、盜竊走私出境的文物。
除了最後一類,其他都在法國最新通過的“文物返還法”覆蓋期間。
文物被當“戰利品”
一八六〇年和一九〇〇年流失的文物,大多數是以“戰利品”名義被劫掠的。但即使在英法聯軍劫掠圓明園時,具有人文主義思想情懷的法國大文豪雨果就強烈譴責了這種野蠻行徑。
後來國際社會也逐漸形成共識:文化遺產不能作為戰利品,毀壞文化遺產是戰爭罪行。
這次法國“文物返還法”明確規定,所謂“戰利品”中,其性質、用途或實際使用未曾對軍事活動作出貢獻的物品,屬於應該返還範圍。
除了刀劍槍炮等所謂“武器”(其實也基本都是禮儀性質而非實用性質)需要進一步甄別溝通,其他大量文物藝術品,比如,吉美博物館收藏的圓明園璽印、法國國家圖書館收藏的《圓明園四十景圖》、楓丹白露宮中國館收藏的鎏金佛塔等,顯然都屬於應予返還範圍。
段勇指出,流失英法等國的敦煌經卷文書,因為存在花錢購買行為,性質更複雜。但我們認為,第一,王道士(敦煌“藏經洞”發現者王圓籙)是否有權處置敦煌佛教文物是存疑的;第二,外來者利用信息不對稱優勢進行所謂交易,涉嫌道德欺騙;第三,當事人明確部分錢款是佈施性質,那就不是購買。因此,這類文物同樣可以據理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