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立法波折重重
在法律保障方面,二○一三年通過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城市規劃法》及《土地法》共同構築了澳門世遺保護的新框架。其中,第十一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於二○一四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成為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該法律系統規範了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原則與方式,明確文物評定標準與程序,並確立全社會參與保護的責任義務體系。值得關注的是,新法廢除了多項過時法令,同時設立文化遺產委員會作為諮詢機構,並強化文化局在保護工作中的約束性意見權。特別是其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為澳門歷史城區制訂專門的保護管理計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引,確保這片珍貴遺產在城市生活、文化與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
《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制定過程可謂十分漫長。二○一四年十月,文化局就計劃框架展開公眾諮詢,卻因內容空泛缺乏具體措施而遭質疑。次年六月公佈的諮詢匯編顯示,雖然原則性內容獲得九成以上認同,但實質性進展緩慢。直至二○一六年七月,當局仍承諾將於次年完成計劃編制。在二○一七年五月世界遺產中心決議草案明確對澳門歷史城區保護狀況表示關注,這促使特區政府加快立法進程。最終,第四號行政法規《“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於二○二四年一月十五日公布,並於六月一日正式生效。這部歷經十年醞釀的法規創設性地劃定了十一處“景觀視廊”、十九條“風貌街道”及二十四處“城市肌理”,針對世遺二十二處歷史建築訂立修復準則,並建立遺產影響評估機制,從十一個維度完善日常管理措施,為世遺保護提供了更精細化的政策支撐。
可惜,過去二十年間,世遺建築不幸遭受自然與人為損害。崗頂教堂建築屋頂局部坍塌、大三巴哪咤廟與媽閣廟相繼遭遇火災、大堂巷五號盧家大屋因相鄰地塊工程而出現開裂、大三巴牌坊遭雷擊導致石塊墜落等事件,暴露出保護機制及管理上仍有不足。
(澳門世遺歷史城區保護二十年回顧 · 中)
田中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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