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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8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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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的營運車輛長期不足

交局放寬標準仍未達標

特的營運車輛長期不足

【本報消息】《對特別的士服務的監察工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指出,在“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監察方面,特別的士的招標文件及批給合同訂明了有關計算方式。

長期違規只罰一次

審計署經計算,發現承批人長期不達標,當中日間上下班時段尤為嚴重,但交局不僅未有妥善監督,反而基於承批人指車輛老化影響營運,並認為在多個不合格時段內仍有一定數量的“候召中”車輛行駛,判斷可滿足居民出行需求,而先後兩次自行放寬對“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監察標準,影響公共利益的實現。放寬監察標準前,交局曾按合同規定就未達標情況作出一次處罰,放寬後則未見開展任何處罰程序。

審計報告指,交通事務局為滿足公眾對特別的士服務的殷切需求,在特別的士服務的批給合同中訂立服務標準,規定承批人在“營運中”車輛數量上不得低於“最低營運車輛數量”,倘承批人在一個曆月內,營運中的車輛數量不符合前述規定的數量,每宗個案罰款額為五萬元。

上下班時段最缺車

審計署根據取得系統的原始數據,並按批給合同規定計算二三年一月至今年二月期間,“藍的”及“紅的”全線車隊每月能否達到批給合同要求的最少出車數量,即“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發現前述期間合共七百八十三日內,每一日均不足廿一個小時符合批給合同所要求的“最低營運車輛數量”,因而每日均未達批給合同規定的標準,尤其在日間上下班時段更嚴重(早上八時至八時五十九分為百分百不達標,下午五時至五時五十九分接近百分之九十九不達標),故批給合同要求的每月“最低營運車輛數量”亦不達標。

應備兩成車輛調配

及後,交局基於承批人指車輛老化影響營運,自行將計算“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的參數,由“已發出的士執照數量”放寬至批給合同沒有規定且由承批人提供的“當月可安排營運的最低車輛數量”。以“紅的”今年一月為例,按交局放寬的參數計算,“最低營運車輛數量”較以原參數計算的數量減少約百分之廿四。即使放寬了標準,在審查期間,承批人每月仍未能達標。此外,由於不同時段均訂定了車輛營運比率,承批人應有不少於百分之二十的車輛作調配,因此有關車輛老化而影響“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的理由並不成立。

同時,有關有一定數量的“候召中”車輛行駛便可滿足居民出行需求的說法亦欠理據,除了有關數據顯示未能成功召車的比率甚高外,部分情況也基於召車系統僅供搜尋指定範圍內的車輛,若車輛不在限定範圍內則無法即時召車,故難以印證交局的推論,亦不能成為放寬標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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