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洗錢案發回重審
【香港中通社廿八日電】台北消息:以“追訴時效已完成”為由,台北地方法院早前認定台灣當局前領導人陳水扁洗錢案免訴,台北檢方對此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日撤銷免訴判決,陳水扁洗錢案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審。
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五月二十日認定,陳水扁洗錢案追訴權時效期為十年,追訴權時效自二○○六年一月廿五日起計算,期間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但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洗錢案判決為免訴。
台北檢方認為台北地方法院算錯追訴時效,因而不服判決並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日判決指,原審認為此案追訴權時效完成,即作出免訴判決,其訴訟程序“難認妥適”,因此撤銷判決,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審。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指控接受前“台北一○一”董事長陳敏薰一千萬元新台幣,幫陳敏薰取得董事長職位,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認定陳水扁是吳淑珍洗錢共犯,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二○一五年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在今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水扁洗錢案免訴前,因民進黨修正“會計法”三讀通過,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涉貪案獲免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