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保交樓住房類四年內竣工
【本報記者深圳十三日電】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深圳市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辦法》。根據項目用地性質、建築高度和建築規模的不同,對建設用地的開工、竣工期限作出規定,自十二月十二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中,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簽發日或供應合同簽訂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劃撥決定書簽發日或供應合同簽訂日起四年內竣工。
非住房項目六年竣工
規定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簽發日或供應合同簽訂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四年內竣工。主體功能為非住房類建設項目,綜合建築高度、建築面積,開工期限為一年至兩年半、竣工期限為三至六年不等;對於竣工前後申請提高容積率的情形,分別明確建設項目重新核算開工、竣工期限規則。線性工程(道路、綜合管廊等)用地應一年內開工、三年內竣工。
這一規定,對於不同類型的建設項目有不同的竣工期限,有利規範建設行為,更符合實際情況,避免土地資源的閒置和浪費。
優化違約金計收規則
受政府原因延長開工、竣工期限的,不計收違約金,每次延期不得超過一年。延長開工期限的,竣工期限相應順延。違約金由每延長三個月,按供應合同有償使用價款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1.5%計收,調整為每延長一個月按供應合同有償使用價款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5%計收。
逾期兩年內按前款規定標準繳納違約金,逾期滿兩年(含兩年)的,土地使用權供應方可按劃撥決定書或供應合同的規定、約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附着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按供應合同有償使用價款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20%計收違約金,如實際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規定測算應繳納違約金的比例高於20%,按實際測算比例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