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統一司法見解制度 維護法律權威司法公正
二○二三╱二○二四司法年度開幕典禮日前順利舉行,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致辭時指出,在剛過去的司法年度,統一司法見解案件顯著增多,終審法院在過去一個司法年度共受理統一司法見解案件八宗,經擴大合議庭審理後共作出了四個統一司法見解,為歷年之最。對此筆者認為,統一司法見解制度對捍衛澳門的法律權威,保障澳門的司法公信力,以及維護澳門居民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解決法律理解分歧
所謂司法見解是指法院在適用法律解決糾紛時,在審判文書中所作出的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所謂統一司法見解則是指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對同一法律條文存在不同理解的情況下,由最高法院(在澳門即為終審法院)所作出的具強制約束力的統一見解。澳門的統一司法見解制度承繼自葡萄牙,其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刑事訴訟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行政訴訟法典》的相關規定中。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澳門終審法院有權“依據訴訟法律的規定統一司法見解”。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四一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規定:“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終審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相互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最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如中級法院宣示的合議庭裁判與同一法院或終審法院的另一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且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則得根據上款的規定提起上訴,但當該合議庭裁判所載的指引跟終審法院先前所定出的司法見解一致時除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五八三條規定,對終審法院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作出的相互對立的判決,可以提起統一司法見解;對中級法院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作出的相互對立的判決,也可以提起統一司法見解。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一六一條規定,對終審法院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採取的相互對立的解決方法、中級法院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作出的相互對立的解決方法、中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同一法律基本問題作出的與終審法院或中級法院相互對立的解決方法,均可提出統一司法見解。
澳門屬於大陸法系(成文法)地區,不實行普通法系(判例法)國家或地區所採用的“遵循先例”的原則。因此,澳門統一司法見解制度的最大價值在於在不實行“遵循先例”原則的前提下,解決不同法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存在的對法律理解的分歧。具體而言,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統一司法見解制度有利於捍衛法律權威。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而司法機關實施法律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司法判決中適用法律。如果法官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面對相同或類似的情況,卻對同一法律條文作出了不同乃至相反的理解,那麼法律的權威將受到傷害,法律也將很難得到準確貫徹落實。
避免不確定不可預
第二,統一司法見解制度有利於維護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機關賴以存在和運作的基礎。法律雖然充分保障司法獨立,允許法官在適用法律時有自己的獨立見解,但法官的自由心證也不應被濫用,如果不同的法官在相同或類似的情況下,對相同的法律條文作出截然不同的理解,容易引起居民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從而影響整個司法系統的權威和公信力。
第三,統一司法見解制度有利於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法律是一種社會規範,引導居民的行為。因此法律應當確定、可預見,並在一段時間內保持穩定,這是法治社會對法律的基本要求。
如果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統一,朝令夕改,那法律就會變得不確定、不可預見,居民就會無所適從。這不利於居民自覺遵守法律,也不利於保護居民的信賴利益。同時,不同的法官對相同的法律條文理解不一並據此作出不同的判決,自然也就不能平等地保護所有居民,這同樣不利於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落實。
“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完善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制度。未來澳門特區還應繼續善用統一司法見解制度,進一步促進對法律的統一理解和適用,以維護法律權威和司法公正,維護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為澳門“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保駕護航。
澳門大學法學院
憲法與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江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