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表列清單與國際公約不同
二常會冀清晰禁用武器範圍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關注《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中,列出的“禁用武器及相關物品”和國際公約、內地生物安全法有所不同,當中沒有“誘殺裝置”、“激光致盲的武器”,將問政府原因。
該部法案第一個附件列出的“禁用武器及相關物品”,表一“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相關物品”的類別包括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等,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於昨日內部會議後向傳媒總結指,有關化學武器“釋放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而專門設計的器具”的定義,較國際公約收窄,後者對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已禁止;生物武器表述也不同於內地的生物安全法。
陳澤武又指,附件一表二的“爆炸品及爆炸物質”,同時是已獲通過、待生效的《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的“第一類危險品”,委員會關注如何界定屬於哪一部法律規範,兩部法律罰則也不同。
清晰行政違法處罰
附件一表三的“戰爭物資”,與有行政長官命令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對比,沒有第二、第四號議定書提及的“誘殺裝置”、“其他裝置”、“激光致盲的武器”,委員會認為加入會較全面,將問政府沒有加入的原因。
陳澤武表示,法案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內容也有不清楚的地方,第一百○七條第二款建議在無有效准照的情況下,製造未被禁止的武器及彈藥,屬極嚴重行政違法行為,但到底這裡指的“製造未被禁止的武器及彈藥”,是否法案附件二、附件三關於自衛手槍、保安公司及售槍店舖、體育競賽的武器等須獲准照及預先許的情況?是否上述附件一“禁用武器及相關物品”則屬於法案第八十八條刑事的內容?
根據法案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一項建議,屬極嚴重行政違法行為,如可歸責於自然人,可被罰款五萬至五十萬元;第二款可歸責於法人或等同實體,罰款上限提高至八十萬元。
二常會昨日完成首次細則性討論《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將約政府顧問開技術會議,陳澤武指當中技術問題多,解決後再決定下一步工作。秘書林倫偉一起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