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限制離境最長五日
國安法通訊截取屬預防性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提及情報通訊截取的實施流程,以及與立法會去年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中刑事通訊截取的分別,政府代表稱兩者性質、目的及期限均不相同,且程序上亦有差異。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李靜儀、委員會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法案建議違反叛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的預備行為者會處以最高三年徒刑,但排除教唆及支持叛亂,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因教唆及支持叛亂行為不能歸為一般犯罪的實行行為,亦不屬某一犯罪的預備階段,較難界定。
截取通訊最長半年
法案建議通訊截取所得的資料,以及提取得通訊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僅作為與危害國安有關的情報收集之用。會上較長時間討論情報通訊制度,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指出本法案的情報通訊截取是預防性措施,而《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是刑事通訊截取,屬於訴訟措施,是取得證據的程序。兩者均由法官作出當中程序的許可,採用嚴格監督制度,當涉及不法截取、違反規定均會處罰及負上刑責。
在目的上,政府代表稱,本法案是要取得安全的情報,一般情況下截取通訊所取得的證據不能成為刑事程序證據,如發現情報通報截取所得資料涉及國家安全犯罪的內容,需要把資料移送司法當局依法處理,發現其他犯罪內容只可在具權限法官認可後才可成為刑事程序證據;而《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刑事通訊截取是用於搜集犯罪證據。
政府代表又介紹程序上的差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刑事通訊截取是由具權限法官作出命令實施,與本法案提起部門不同,本法案的情報通訊截取是由具權限刑事警察當局聲請,先經由保安司司長預先同意,把有關同意文件、聲請書文件交由具權限的法官許可,聲請書的副本同時要呈送檢察院備案。
兩者在期限上不同,本法案建議實施通訊截取期限最長為六個月,相關部門要提呈理據及資料予法官作出續期請求,每次以六個月為限,若具權限法官認為無必要時,以批示命令終止進行措施;而《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進行通訊截取的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亦可續期。
法案又建議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屬預防性措施,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自由方面加入適合、合理限制,且屬必要,因防範相關嫌疑人可能進一步參與可疑活動,要防控可識別國安風險的威脅,促使相關嫌疑人配合當局調查搜證。法案建議有關措施為期三天,僅可續期一次,續期最長不超過兩日。
法案準用現行法規
另外,有傳媒關注《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的法律位階問題。李靜儀表示,《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涉及維護國家安全,修法後會成為澳門的基礎、主幹、核心法律,政府指出整部法律會尊重傳統、尊重一般現有刑事制度規定,而不是突破現有法制框架,故很多內容是準用現行法律規定內容,如《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等,很多行政上的違法行為亦是準用現行《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律規定,政府希望法案遵照現行刑事制度、現行制度的處罰規定,而不是創設新的刑事法律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