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借轉租舖位向賈輸送利益
【本報消息】涉及向“賈利安家族”提供不法利益的部分,涉案舖位可轉租被指是輸送不法利益的方式之一,第二被告蕭德雄律師質疑涉案租約寫明不可轉租,法官指一般經驗法則,“整唔正常嘢,當然用正常來包裝”。庭上律師亦提及檢察院更改控訴事實,法官決定庭審繼續進行,律師在預計本月廿二日結案陳述前仍有時間準備。
蕭實質操控“權威”
蕭德雄涉嫌以平租“鳳凰臺花園”商舖租給“賈氏家族”,藉此向賈利安(第十二被告)輸送不法利益。就有關商舖的公司“權威”實際持有人是否蕭德雄,代表律師李耀堅展示權威的股東架構圖,有蕭的妻子劉艷霞但沒有蕭德雄名字,對比英屬處女群島(BVI)公司名單,有寫明劉艷霞代蕭生持股的百分比。
廉署證人回應購買商舖的資金來自蕭德雄,員工亦有向蕭匯報租金、租務條件,印證蕭德雄實質操控公司,商業登記只是表面股東。主審法官盧映霞就指出,律師出示的是BVI名單,操作方式不同。
被追問作為表面股東都需要按比例攤分股東借款利息?證人表示,會計運作上要平衡股份比例,但實際帳目上沒有見過有關操作,只是賬面往來。
轉租收益歸“賈家”
涉案舖位二○一四年可轉租被指是輸送不法利益方式之一,李耀堅問及涉案租約寫明不可轉租,承租的蕭家權(第十六被告,缺席)在合同期內將涉案舖位轉租給鄺尹詩(第十四被告,李惠清女兒,缺席),鄺再將舖位轉租他人,轉租合約上有蕭家權的見證,問蕭家權和鄺尹詩的關係?證人指最終轉租收益全數入“賈家企業”戶口,鄺亦有持續使用,考慮使用軌跡才有實際意義。就租約寫明不可轉租,盧官表示,“你整唔正常嘢,當然用正常來包裝,一般經驗法則咁諗”。
法官:文件不可比
廉署曾指首被告李燦烽一早知道會出任工務局長,在二○一四年與涉案公司的文件上已隱藏身份,李耀堅出示當年“雅景灣”南灣湖C8地段個人持股狀況的兩份文件,一份寫“梨生”持股1%,一份寫李燦烽持股1%。盧官認為不是可比的文件,批評律師準備“非常唔充分”。律師指兩份文件都反映該公司的持股狀況,所表達的內容一樣,主任檢察官蕭燕霞指兩份文件並非完全一樣。盧官表示認同,指律師誤導,要問其他問題,“唔好浪費大家時間”。
律師又問蕭德雄疑提及李燦烽表現好的話會給予其他利益的監聽內容,發生在二○二○年七月,即李燦烽已離開公職,如何印證輸送不法利益?證人回應雙方是持續給付的關係,文字內容亦已表達清楚,“好直觀”,他不表達任何背後的意思。
律師質租金數唔啱
蕭德雄又涉嫌以“董事酬金”掩飾,二○一四年透過蕭家權將租金退還給文禮聰(第十五被告,鄺尹詩丈夫,缺席),涉及約一百四十二萬元。而“權威”日記賬顯示,相關租金實為一百五十三萬港元,扣除歷年保險費、地租、房屋稅後為約一百四十二萬元。文禮聰等被告的代表律師蔡永昌質疑,文禮聰作為租客,為何要被扣保險、地租等費用,“條數咪唔啱?”證人認為律師可能“搞錯方向”,文件票據已可印證租金流向。
另外,李耀堅在庭上提及剛收到檢察院更改控訴事實的文件,有卅五版,擔心未有時間準備。盧映霞決定繼續庭審,依法給予“最高規格”的十日時間答辯,下星期傳召辯方證人,預計本月廿二日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