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律師質疑賈收商人賄賂證據
【本報消息】賈利安代表律師包偉鋒昨質疑案中有否賈利安收受涉案商人賄賂的證據,有否監聽證明得到?又以廉署二○一八年針對疊石塘山調查報告對《路環整治規劃》效力的理解,來質疑廉署證人如何肯定規劃具有約束力?廉署證人回應,監聽是在賈利安離澳後才開展,但賈利安的衣食住行都依賴整個“企業”(家人),透過家人受收“利益”。而該份調查報告和廉署後來開展的刑事獨立調查沒有實際關聯。
包抨證人不負責任
包偉鋒問廉署Io姓證人,賈利安和涉案不動產的關係,“買賣如何進行不是重點”。指廉署監聽的四年間,有否聽到賈向蕭德雄等商人提出與“不法利益”相關的請求,或有人向賈作出承諾?證人回應,已有同事分享賈如何整體獲益財產,“反正賈利安本身方方面面衣食住行都依賴整個‘企業’”。包偉鋒則向主審法官盧映霞求助,希望令證人不要回答和問題無關的事情,“你作為證人,係一個人,作證唔可以對所作證言不負責任”,更不能將回答責任推給同事,“你哋有共同調查,要講出自己部分,因為而家講緊刑事,係好嚴重嘅罪行”。盧官則指監聽由二○一八年開始,賈利安已經離開了澳門。
包偉鋒再問監聽以外的證據,主任檢察官黎裕豪指檢察院有對案件作補充偵查,根據收入支出證明賈氏家族根本無條件購買物業,故此認定購買物業的資金來自財產來源不明的金錢,這是檢察院補充偵查的結論。
賈收益“確鑿”存在
“當我每次問問題,檢察官都好似在幫助廉署作答,可能係巧合……可唔可以畀權利我問證人?”包偉鋒指出,檢察官也知道受賄要有證明,“賈利安三個家人唔係無職業,做咗多年生意,法庭要知道到底係咩原因廉署講係不法利益”。黎裕豪回應稱,行賄和檢察院證明的財產來歷不明“係兩樣嘢”。盧官則稱證人前日已作證,問證人有否補充?證人回應無論親身抑或透過他人收受不法利益都是犯罪,賈利安分享家人收入來源,是整體性考慮。監聽一八年開始,不會聽到相關內容,但根據“結果論”收益“確確鑿鑿”存在。包偉鋒反駁,定罪要有因果關係,不是幻想出來。包質疑,低於市價的租金是否構成“利益”?證人認為是,對比其他商舖租金和財政局估價,租金差價大,且容許轉租都顯示強烈的不法利益。
證人:規劃一直實施
就疊石塘山建築項目是否要遵守《路環整治規劃》,該份規劃在一九九七年以葡文寫成,包偉鋒問證人是否懂葡文?有否了解當中內容尚未符合三個要求?證人指有同事翻譯,但應該從宏觀上了解規劃有否實施,工務局人員製作街線圖時有採用,也有向資深人員了解過,規劃沒有更改,一直有實施,“可能你誤解咗,同跟進嗰三點係冇關聯”。
包偉鋒再向證人出示二○一八年廉署《關於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當中指出“工務部門內部對《路環整治規劃》的效力有不同理解,對於在審批路環的建築項目時是否應遵守該規劃訂定的條件也有不同做法。在回覆廉署的查詢時工務局表示,已獲核准的《路環整治規劃》只具有內部參考性質,對相關地段的規劃條件不具約束力”。就此問證人,“點解你咁肯定有約束力?”證人回應署方後來開展刑事獨立調查,重新梳理了解對土地的規範,該份報告針對土地性質,兩者無實際關聯。盧官指出,二○一八年的報告未調查犯罪,廉署是否根據工務局、依據局長回覆的資料“填上去”,其後發現“好似唔係咁喎?”證人表示無錯,“反正我哋獨立調查”。
史鐵生是項目股東
包偉鋒問,廉署指賈利安向時任廳長劉榕、時任技術員賈利奧施壓,但賈利奧庭上已說沒有受壓,“點解你寫有受壓?”劉榕不同意疊石塘山項目建築高度,作補充報告時改為劃一一百米高,“即係賈利安不斷向他人施壓不是太跨張嗎?”證人回應沒有使用“受壓”字眼,是用“指示”,廉署是全面綜合調查所得,包括向當事人求證,不符合舊街線圖一般駁回,但發展商每隔半年至一年入紙一次,技術員按發展商利益,做到三次放高,文件完全可以印證。又反問如無“指示”為何會作出違法的結果?第五被告史鐵生代表律師李奕豪問廉署Io姓證人,鄺達財在涉案地段公司的股份比史鐵生多,為何鄺達財被排除本案?證人回答,鄺達財和這單案不相關,蕭德雄及史鐵生實際參與本單案件,在當中給付了不法利益。李奕豪追問“史鐵生同案件的唯一關係是否就是疊石塘項目?”證人表示,史鐵生有參與不法利益交收,“疊石塘的參與,同不法行為一一掛鈎,史鐵生是主要股東,和蕭德雄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