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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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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澳門國安法”的探討

關於修改“澳門國安法”的探討

國家安全是全國人民安居樂業的基石,中央政府對國家安全的認識經歷了傳統國家安全觀、新國家安全觀,到現在的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過程,表明中央政府對國家安全內涵的認知不斷深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直轄的地方政府,對履行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憲制責任和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責無旁貸。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順利,法制規範越來越豐富,已經形成以《維護國家安全法》(“澳門國安法”)為核心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體系。因“澳門國安法”早在二○○九年就在澳門立法會獲得通過,《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二○年通過,兩相比較後發現“澳門國安法”應參照《香港國安法》及時修改和完善。

一、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

《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第二節的名稱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屬於該節的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的“國家政權”不僅包括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機構,還包括執政黨機關。因為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雖然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基本法第五條和澳門基本法第五條都對此明確規定,但是特別行政區不得出現破壞內地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國家憲法第一條中“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對特別行政區具有拘束力,應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就針對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而言,該條款的效力是直接的,可直接實施。但該條款對特別行政區的居民不能直接實施,“因為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並不能直接約束公民,國家不能依據憲法直接要求公民履行任何義務,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必須由立法者通過法律進行具體化後,才構成對公民的約束。”故此,上述“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定對特別行政區居民而言是間接實施,即原則上是通過本地立法來要求特別行政區居民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這也說明國家憲法中的“兩制”規範並不是都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只是其實施的方式與“一國”規範不同——前者是遵守,而後者是執行(適用)。《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明確落實了憲法的上述條款。“澳門國安法”第三條的名稱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沒有把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作為保護的對象。因此,“澳門國安法”有必要借鑒《香港國安法》,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明確規定禁止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增加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的條款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還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一)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二)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三)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澳門國安法”第三條只是對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者,追究刑事責任,但並沒有類如《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等內容。雖然《澳門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但這罪名保護的法益不是很明確,且不如《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保護的法益廣泛。因此,澳門特區還是應參照《香港國安法》的上述規定來完善“澳門國安法”為宜。

筆者主張參照《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來完善“澳門國安法”,並非全部照搬《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款。此想法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傅華伶、翟小波兩位學者的《國安警務的回歸》一文的啟發。他們認為危害國安之主體的素質和社會地位通常較高,危害國安的行為通常不是出於其他動機,而是出於政治、道德或宗教方面的信念或意識形態方面的考慮。國安警務是維護領土安全、政體和政權安全、政權機器安全的警務,也稱高階警務;與之相對,通常的治安警務被稱為低階警務。國安法確立的國安警務具有政治性的特徵。筆者認為不具有政治性特徵或者政治性特徵不顯著的犯罪行為不需要納入國安法打擊的範疇,按一般犯罪懲治即可。筆者注意到,《中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了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這兩個罪名是置於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並不在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很重要,但不宜泛化。

大灣區融合發展促進會理事長 朱世海

2022-05-11 朱世海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91945.html 1 關於修改“澳門國安法”的探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