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承擔有規範
一男一女結為夫妻後,雙方有責任互相扶持及共同承擔家庭生活上的固有責任。不過假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婚後基於各種原因需要向他人借錢,另一方在法律上是否需要共同承擔有關債務呢?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會長、律師黃倩琪表示,法律明確規定夫妻任一方均可自由向他人借錢,而無需對方同意。然而,有關債務是否須由夫妻共同承擔,就須視乎情況而定。
黃倩琪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下列債務由夫妻雙方負責:
一、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夫妻雙方或一方經他方同意而設定的債務;
二、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夫妻任一方因家庭生活的正常負擔(如家庭日常生活開支)而設定的債務;
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夫妻中管理財產的一方在其管理權力範圍內為夫妻共同利益而設定的債務 (若果夫妻間採用的財產制度是“一般共同財產制”,則夫妻任一方在結婚前為夫妻共同利益而設定的債務亦屬共同負責的債務);
四、夫妻任一方在從事商業活動中所設定的債務(但證明有關債務並非為了夫妻共同利益而設定,或夫妻間採用的財產制度是“分別財產制”或“取得財產分享制”則除外);
五、夫妻一方接受的贈與、遺產或遺贈因所採用的財產制而導致被歸入夫妻共同財產時,附於有關財產上的債務;
六、附於夫妻共同財產上的債務,不論在財產成為共同財產之前或之後到期。
至於夫妻任一方因為犯罪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因可歸責於夫妻任一方的事實而須承擔的損害賠償、處罰、訴訟費用或罰金等,如因傷人、盜竊等行為而引致的賠償,則屬於法律上規定由負債方獨自承擔的債務。
雖然法律上訂明何種債務只屬夫妻一方單獨承擔,但作為丈夫或妻子當然亦可主動去為對方分擔債務,畢竟在人生中找到能夠共諧連理的另一半絕不容易。在結婚後的漫長道路上,只有互相扶持和合作,這樣婚姻關係才能長久和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