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信託法
三情況令信託失效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召開會議,續細則性討論《信託法》法案,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當出現下面任一情況時,信託視為無效,包括信託目的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侵犯善良風險,信託財產不能確定,或以訴訟為主要目的設立信託。
部分條文仍存疑
二常會昨早續圍繞政府回覆的問題清單作討論,但仍對部分條文存有疑問,如合同信託自訂立之日起產生效力,但若簽署信託合同後,發現財產並沒有轉移至信託,可否強制執行?又如法案建議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代理進行訴訟,但信託的定義列明,委託人將其財產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那麼當發生訴訟時,受託人應以代理身份抑或第一訴訟人的身份進行訴訟?又如當遺囑信託損害原有遺囑當事人權益的處理機制如何?陳澤武表示,委員會將於下次會議約見政府,並作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