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有理
親職教育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的長效保障,加強立法工作是盡快推動親職教育發展的重中之重……因此,必須盡快建立起以政府為主導、學校為依託的多元主體的實施體制。
【摘自:〈美國親職教育實踐經驗及對我國的啓示〉,王艷輝,《成人教育雜誌》,二○一七年第四期】
談到“家庭教育立法”,各人理解不一,有傳媒工作者在其YouTube頻道中嘲諷“從來沒有一個國家會立法教仔”,更聲稱“內容難執行”。筆者認為,反對者都是基於對家庭教育立法的認識不足。其實,很多國家早已立法,包括美國、芬蘭,事實證明家庭教育立法具可操作性。
鼓勵家庭教育:政府拍點廣告片、學校開辦家長會、社團辦些工作坊,不就可以了?其實不然。家庭教育是需要系統規劃的:教什麼內容、用什麼方法、請什麼導師等應有標準,只有立法定調,施教者有法可依,教學質量才有保證。例如,美國的親職教育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子女發展不同階段的知識(包括生理學、教育學、心理學知識等);父母角色的認同;教養態度和方法;良好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關係與親子關係);預防和解決衝突的能力。其任教導師,皆需要通過專業資格審核。
對父母來說,立法不單是鼓勵和幫忙,更是賦予責任。美國俄勒岡州的“父母責任法”明確規定:針對因管教不善導致的青少年犯罪,其父母必須接受相應的懲罰。反觀中國的家庭教育法:“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已經相對溫和。
(《家庭教育促進法》省思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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