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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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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反外國制裁法

淺談反外國制裁法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二○二一年六月十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全文共十六條,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以至國民及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以法治作為基礎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的制裁與外國的制裁,從出發點來說有着根本的區別。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常藉新疆、西藏的人權及香港、台灣的問題,粗暴干涉中國內政,甚至對我國國民及組織加以制裁,其目的是透過打壓中國經濟、損害其核心利益,企圖打亂我國的發展步伐,從而遏制中國崛起,以便繼續維持美國及其利益集團在全球範圍內的霸權角色及既得利益。我國的《反外國制裁法》,從名稱上就開宗明義地點明法律是為了反制外國的制裁,該法第三條更進一步說明“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這意味我國立法的原意,是為了反制外國的無理制裁,與霸權主義國家大搞單邊制裁有着天淵之別,《反外國制裁法》正是體現我國“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互相尊重外交政策。

自從美國特朗普政府上台後,為遏制我國的經濟及科技發展,無所不用其極,比起過往的表裡不一,現在更是明目張膽,諸如發起中美貿易戰、泛化國家安全概念,拉攏盟友共同打壓中國科技企業、藉香港事件制裁我國及特區官員,歐盟亦藉所謂的新疆人權問題,對中國官員及企業加以制裁。種種霸權主義及強權政治,完全暴露西方國家的狼子野心,但我國一直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不干涉他國內政,始終未有建立制裁他國的法律體制。雖然中國不主動惹事,但亦不怕事,不能任由他國欺侮,本次立法就是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要強化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有效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綜合利用立法、執法、司法等手段開展鬥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的精神,為行政及司法機關依法治國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及基礎。

環視近來港澳兩個特區的政治局勢,澳門早於二○○九年就已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在國家的政策支持、特區政府的領導及社會各界人士的齊心協力下,澳門呈現社會安穩,經濟騰飛,治安良好,市民安居樂業的發展局面,成功實踐具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獲得舉世矚目的成績,從而證明“一國兩制”行得通、辦得到、得人心。

反觀香港,因未能及早就維護國家安全進行立法,屢屢成為他國遏制我國發展的藉口,使外部勢力有機可乘,不但擾亂香港的秩序,更嚴重打擊經濟及社會發展,企圖破壞“一國兩制”在香港的良好實施。直至二○二○年六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由香港特區政府公佈實施後,社會才逐步回歸平靜,但相關官員卻被美國藉詞實施制裁,以所謂保香港自治之名,行干涉內政之實,甚至迫使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不能持有任何銀行帳戶,僅能以現金支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我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採取的反制措施……”及“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否則可能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又或賠償損失。相關法律條文如適用於港澳,將成為保護港澳居民的利器,亦為堅持維護國家安全的官員和國民提供強力的後盾。從香港官員被外國政府制裁一事,說明港澳雖然作為國家的特別行政區,但兩者皆是唇齒相依,儘管現時澳門社會局勢穩定,但隨着社會及科技的急速發展,未來外部勢力可能會以不同的渠道及方式滲透,特區政府應時刻保持關注,適時修訂實施超過十年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筆者認為倘《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能以全國性法律形式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中,由港澳地區立法實施,及早加入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相信將有助配合國家的反制裁戰略行動,全方位完善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以應對未來的挑戰、防範外國政府的制裁,及在有需要時可立即依法作出反制。

李 澄

2021-06-16 李 澄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26146.html 1 淺談反外國制裁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