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人責任
上期談到重型車輛轉彎盲區是很多意外的主因。除此之外,途人過路設施合理與否亦是交通安全重要一環,當然少不了途人正確過馬路。
本澳途人過路設施,交通燈與斑馬線是最多的,其次才是行人天橋與隧道。天橋與隧道因是人車分隔,除非很特殊情況,否則基本不會發生相撞意外。剩下的交通燈與斑馬線,交通燈由燈號控制,紅燈停綠燈行,小朋友也懂。但在交通燈路口發生意外仍時有發生,原因當然是有人衝紅燈。衝紅燈者並不一定是車輛駕駛者,不少途人也會衝紅燈,尤其是一些相對沒有那麼繁忙的路口,衝紅燈者大有人在。一些彎角位,倘駕駛者車速稍快,轉彎時始發覺有衝燈過馬路者,隨時難以避讓。《道路交通法》雖指明駕駛者到達有行人過路設施的地點時要減慢車速,一旦不幸發生意外駕駛者亦要負上責任。但行人不應該遵燈過路嗎?
說到斑馬線,途人有絕對優先權無可厚非,但並非可以將之當作行人道。常見的是車輛停下禮讓,過路者卻慢條斯理,甚至邊行邊看手機。更甚者有人完全不看來車,一到斑馬線即踏足下去,令駕駛者措手不及。可以說,某些意外途人也難辭其咎。至於有意見倡設斜行斑馬線,遇到不懂互讓的途人,只會令交通癱瘓。
秦 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