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衍生業權糾紛
新城市車位糾紛事件引發車位規劃合法不合理的同時,也把本澳歷史多年遺留下來的物業管理問題顯露無遺,因應過往不少大廈都先後爆發車位、大廈管理糾紛,如宏開宏建、逸麗花園等。有意見則認為是次事件會否涉及“無因管理”?管理公司以無因管理的身份未經業主或業主會同意,變賣這些公共地方,令人驚訝的是本澳目前仍有少部分大廈存在無因管理問題,不排除或將成為社區上的“計時炸彈”。到底“無因管理”是甚麼?
根據民法典第三節第四百五十八條無因管理概念,一人未經許可而管理他人事務,且此管理係為事務本人之利益,並本於為該人管理之意思為之者,即屬無因管理。街總副理事長程順明解釋,因應以往居民對大廈管理法律意識不高,部分管理公司會以“無因管理”身份,未經業主或業主會同意,就把大廈公共地方據為己有甚至劃成車位變賣。而這些買家以為衹要在律師的見證下簽訂買賣合同,即使無造契都可擁有“業權”。
他稱,以往不少管理公司見到業主無與其簽訂合同,便會聲稱用善意身份協助業主管理大廈,但因為一直都無人理會,許多都會“偷雞”“就咁喺大廈公共地方劃個格,賣出去”,實質上有無造契都成問題。部分車主因“貪平”買入這些車位,待經過二十年、三十年後無人提起訴訟要求還原車位,相關人士即可透過和平佔有方式或有機會據為己有,引致問題逐漸浮現。
程順明表示,已知本澳仍有少部分大廈存在“無因管理”問題,衹要管理公司有心隱瞞,管理機構未必會知道,故呼籲業主須盡快成立管理機關與管理公司簽訂合同,指明其衹是授權管理行為,並委託該公司管理那些公共地方,無權把公共地方變成私產。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