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中的權利與自由
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曾說:“自由不是一種在任何氣候中都可以出產的東西,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獲得自由。”自由是個奇異的詞語,無論何種政體之下,這個詞語都沒有想像中輕盈。喬納森 · 弗蘭岑的《自由》討論的是在自由的美國,“自由”對於一個家庭產生複雜性,且它不提供幸福的保證。而這個詞對於社會主義國家,則更為沉重,它是帶着荊棘的花環。
盧梭的這本《社會契約論》當然不全然是講述“自由”的,但整本書論述的核心概念:公民、政府、主權者、社會契約、立法者、法律等,都是以自由為前提。《社會契約論》所蘊藏的思想財富和學術價值,為學人所熟知,探討的是政治權利的原理,書的簡介是這麼說的:它的問世,是時代的需要,是人類社會向前進步的產物。讀完這一句,我又不禁想起在一九一七年革命之前,亞歷山大 · 格林曾寫下的那句“不知怎麼,未來並沒有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而這句話後來被阿列克謝耶維奇再次調侃道“一百年過去了,未來又一次沒有到位,出現了一個二手時代”。
本書總共分為四部分,盧梭分別就原始社會、奴隸制、社會公約、掌權者、立法者、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混合政府、選舉制、投票制、獨裁制以及怎樣才算是好政府等闡述了自己的觀點。所謂的社會契約,盧梭認為,國家是建立在社會契約的基礎上的,有了這個基礎,國家中的成員才有一切權利。國家中的每個人都加入了一個共同體中,所有簽約者將自己以及他的所有權利都讓渡給了集體,契約內的條款對所有簽約者而言都是一樣的,即人人平等。契約一旦遭到了破壞,那每個人也就失去了契約中的自由,同時恢復了他簽約前的權利,以及他為簽約而捨棄的自然狀態中的自由,也就是通過“撕毀契約”的方式來對抗公權力。
社會契約的建立應當是使人們獲得一個比之前更好的處境,它不是剝奪了人們什麼,而是和人們達成了一項有益的交易,使人們獲得這些好處:脫離動蕩不安的處境,獲得穩定幸福的處境;擺脫了天然孤立狀態以及放棄那種肆意傷害他人的權力,卻享有了自由和安全保障;不再是用一種可能會被超越的強大力量來保護自己,而是用一種社會契約賦予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正是在這樣一種社會契約下,體制越好的國家,在公共利益的投入會越多。與此同時,公民也越會把公共事情看得比個人事情還重要,認為公共幸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個人幸福。盧梭提到,一個治理得好的政府,所有人都會熱心集會,倘若是在治理差的政府之下,人們反而不熱衷於參加集會,因為人們可以預料公意在集會上也發揮不了什麼作用,故對集會上發生的一切也不感興趣,逐漸發展成了個人利益至上。但這就代表他們不想要公共利益了嗎?並非如此。
當然,大多數人都會既想要個人利益,又想要公共福利。每一個試圖將自己的利益從公共利益中分離出來的人都很明確,他不可能將兩者完全分開,不過,和他所渴望獲得的只利於他個人的利益相比,他分擔的公共不幸不值一提。
但正確的邏輯應該是,我們的孩子孫子都將是平凡人,我們應該共同創造一個對平凡人有尊嚴、平等、自由的社會,而不是幻想我們的後代會成為在畸形社會裡面的人上人,否則,終將到來的又是一個二手時代。
花非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