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法賦權房局監督統籌建造
房局建設辦職能不清
【本報消息】廉政公署指更換防火捲閘事件暴露房屋局無履行法律職責,建造經屋房局與建設辦職能不清。
廉署指出,“經屋法”賦予房屋局具有整體監督和統籌建造經屋的職權,從以往用家或用家代表的身份,轉變成推動經屋建造者。在青洲坊大廈興建過程中,無論房屋局抑或負責監察工程執行的建設辦,都沒有主動相互配合。兩局人員僅將房屋局當作用家,由建設辦包辦工程監察、監督與統籌協調。尤其在處理防火捲閘問題中,房屋局的參與更顯得“經屋法”賦予其的職責與權力完全落空,暴露該局無履行法律職責。
調查發現,建設辦竟然拒絕房屋局要求取閱其他經屋建造工程的文件或不理會,可見並未掌握好“經屋法”規定經屋建造工程的整體監督及統籌職能。青洲坊大廈防火捲閘事件中,建設辦從無主動研究是否不符合《防火安全規章》或相關要求,故從無質疑防火捲閘材料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更莫說主動向工務局或消防局進一步查詢、確認,最終在發現防火捲閘耐火等級不合規時才匆匆動用公帑更換捲閘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