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依法對港行使全面管治權
港決定具憲制基礎法律效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全國人大關於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決定的主要內容。指出該決定具憲制基礎、充分法律依據和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張勇表示,要從三方面理解憲制基礎。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適用於香港特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法律效力。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我國的國家治理體系;而在法律地位上,香港特區是直轄於中央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中央依據憲法和法律對香港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
第二,“一國兩制”方針是有宗旨、有內涵的。“一國兩制”方針從提出那一天開始,就確定根本宗旨,就是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及基礎。
第三,香港基本法所構建的特區制度是有原則、有前提的。一九九○年全國人大通過的香港基本法是依據憲法制訂,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全面構建在特區實行的各種制度。在構建這些制度過程中,基本法始終遵循兩條原則:一是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二是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
嚴遵“一國兩制”
張勇表示,在“一國兩制”方針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憲制基礎。在香港特區實行的所有制度、機制,建立在這個憲制基礎之上;香港特區所有的制度、機制及其運行,符合憲制基礎要求。若做不到這一點,或違反甚至損害這個憲制基礎,相關制度、機制就必須作出修改。
張勇指出,全國人大的這項決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據。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擁有並行使主權者的權力。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是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核心內容,制度的決定權在中央。這些年來,反中亂港勢力利用香港現行選舉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破壞香港憲制秩序和有效管治,有必要採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機制。
張勇表示,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下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香港特區修改相關本地法律,都必須嚴格遵循全國人大的決定,並把決定內容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