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法案擬設違令罪
律師倡行政處罰代通知人
【本報消息】《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引入違令罪,若當局因安全問題向樓宇及場地被通知人或第三人作通知,對方拒絕接收通知,或第三人沒轉告被通知人,將觸犯違令罪。有律師認為,刑事處罰不應針對第三人,建議以行政處罰代替。
“防火安全法”法案建議,當工務局及消防局人員,因很可能對人的生命安全或身體完整性造成迫切危險,向樓宇及場地的被通知人作書面通知,如被通知人或第三人(法案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被通知人不在場,可向同居者、單位的所有人或住戶、管理員等作通知)拒絕接受通知、拒絕簽署或拒絕交回已簽署的複本,甚至第三人沒有轉告被通知人,沒有正當理由,將構成違令罪。
釐訂行政違法
大律師李煥江認為,原則上不應因第三人未將當局行使監察職務發出通知轉交予被通知人,又或因第三人拒收相關通知,第三人就被科處違令罪,他建議可考慮以行政處罰作代替。
李煥江認為,刑事處罰可能過重,因為該法例罰則或監察主要是針對各類行政違法行為;即使是特定情況下才構成違令罪,原則上此罪應針對被通知人違令行為,而不是第三人。
此外,除非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人身安全危險迫在眉睫的特殊理由,否則不應對第三人上述不作為引入刑責,且認為無論法案最後對第三人引入刑罰或行政處罰。在作出處罰前,均應考慮其不作出相關行為的理由,例如倘不是基於第三人的過錯,而是基於第三人有正當理由無法轉達通知,則應構成免責理由。
清晰反對定義
大律師梁永本亦認為,倘第三人因拒絕簽收通知單而觸犯違令罪,處罰過重,其實有證人證明通知已送達第三人,已產生通知效力,第三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值得探討。此外,現實中常見找不到被通知人的情況,要注意可否構成合理的抗辯理由。
《都巿建築法律制度》法案第四十二條建議,反對或妨礙當局執行監察職務、勒遷等,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梁永本關注反對定義,指出反對可能是口頭、或透過書面文件提出,如果提出反對已觸犯刑事,相信會侵犯居民的申訴權,亦不符合刑法最少介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