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當事人私隱公共利益
建築防火法應與各法相配合
【本報消息】立法會正審議分析《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和《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法律制度》法案,市諮委、大律師李煥江認同兩法案立法工作,認為社會有需要且具迫切性,但兩法案有完善空間。
就建築法案關於當局實施監察職權進入律師樓等事宜,李煥江認為應經有關人士同意或司法命令狀,因不能僅以監察工程和樓宇使用等情況,而未經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而進入律師樓或醫生診所。
為在保障當事人私人生活和個人私隱等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遵遁本澳已設立多年的各項法律制度,尤其進入居住的房屋、律師事務所或醫生診所執行監察等立法上,應更明確相關手續,且與各法律相配合。
刑事搜證須符程序
李煥江稱,在法律上而言,原則上需獲同意才可進入住宅和職業場所等。作為例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典》,出於刑事調查需要,對有人居住的房屋或其封閉附屬部分搜索,僅可由法官命令或許可進行;而當有理由相信延遲搜查或搜索可對具重大價值之法益構成嚴重危險,又或獲搜查及搜索所針對人的同意,住所搜索亦可以由檢察院命令進行;或由刑事警察機關進行後立即將所實施之措施告知預審法官,並由預審法官審查該措施,以便使之有效。
換言之,違反有關搜索程序會導致行為無效,《刑事訴訟法典》特別強調搜索律師事務所或醫生診所的法定條件,搜索甚至須由法官親自在場主持,否則無效;如有代表該職業之機構,則法官須預先告知該機構之主持人,以便其本人或其代表能在場。
此外,《律師通則》也有規定“搜索律師事務所及進行類似措施或搜索任何其他收藏檔案之地點,只能在法官命令及指導下進行”。法官應通知有關律師以及澳門律師公會領導機關之一名成員到採取措施的現場。
明確各項法定要求
綜合上述各法律,現行法律對進入私人地方原則上需要同意或司法命令狀,尤其是對住宅、律師所和醫生診所有更嚴格要求。事實上,防火法案已明確列明除有居住用途單位外,進入律師樓或醫生診所亦需取得所有人、佔有人或持有人的同意,又或取得司法命令狀。
李煥江補充,一般的監察和檢查情況與正發生的火災等處理不同,因履行救火職責當然無需取得當事人同意,甚至必要時應破門入屋。同樣,建築法案除提及毋須司法命令情況外,也應明確進入居住的房屋、律師事務所或醫生診所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或司法命令狀等各項法定要求。
避免不合法理情況
此外,若對兩法案統一做法,其修訂方向均應與現行各法律相互配合,注重對私人生活和居民基本權利保護,而不應豁免進入上述場所需事先獲得司法命令狀。
否則,在法律上會出現以下不成比例或不合理之情況,即對於在均無當事人同意進入上述場所的情況下,在犯罪搜證時需要司法命令狀,但執行行政違法的監察權,則不需要司法命令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