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法修改
不少市民認為,二○○一年制定的《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下簡稱博彩法)不盡完善,日後會衍生出不少問題。說句公道話,當年,澳門回歸祖國不久,新政府為打破博彩業一家壟斷的局面,毅然決定賭權局部開放,選擇數家有實力的投資者參與經營,以促進博彩業良性競爭,這是前瞻之舉。但這在澳門屬於新鮮事物,並無先例,政府摸着石頭過河,出現漏洞在所難免。 時至今日,雖然博彩法有不盡完善的地方,但博彩業發展仍取得可喜成績。前階段,政府已完成博彩業中期檢討。今年稍後時間,政府亦會因應博彩法的修改,進行廣泛公眾諮詢。總而言之,修改法例勢在必行,不確定是大修還是小改而已。
修法主要目的是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保障博彩業能長遠而健康地發展。我相信,政府經過博彩業的中期檢討後,對如何修改博彩法,完善博彩業監管,應有一個較為清晰的底稿。
完善的法規必定清晰明確“權責利”這三方面的問題,以求達到共贏局面。何謂“權責利”呢?在博彩業,“權”就是賭權,即政府給予博企的博彩經營權;“責”就是博企取得博彩經營權後,應負擔的社會和經濟責任;“利”是博企的經營所得。
首先說權。當年,政府批給博彩業三個賭牌,但後來變成六個。為此,政府招致廣泛批評,認為這種隨意變動批給破壞了法治原則。我則認為,博彩業一直存在的衛星賭場和賭廳承包,亦屬賭權的變相轉讓,故賭牌轉讓有例可循。只不過是賭牌太稀少和珍貴,出現高價轉讓才引人非議。所以,政府日後應充分考慮博彩業的容量,再決定給予市場多少個賭牌,以做好供求平衡,避免出現惡性競爭,才是根本。(二之一)
清水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