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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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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監督不力致土地閒置

工務局監督不力致土地閒置

【本報消息】廉署報告發現工務局審批部分土地請求更改利用或修改用途太被動,並批評工務局監督不力導致多幅土地閒置。

承批人主導改用途

廉署報告批評,工務局監督履行土地批給合同不力,直指過去未盡主動監督及跟進承批人有否履行土地臨時批給合同的責任,亦無及時跟進土地可能已符合臨時批給失效的規定,致令多幅土地因沒有被好好利用而持續閒置,也令坊間對政府管理土地諸多猜疑,值得深刻反思及檢討。

廉署質疑工務局除沒有對無完成土地利用的個案及時執法外,在審批土地申請更改利用或修改用途時,似乎因未正確掌握土地租賃批給合同的性質而過於被動。審批程序上,發現不少涉案土地批給卷宗似乎出現由土地承批人主導的狀況。往往當土地承批人提出修改土地用途(如將工業用地改為住宅用地)、更改土地利用(如由興建單棟十數層樓宇改為興建多棟數十層樓宇)等要求時,都能獲工務局研究跟進,鮮見一開始即果斷否決不符合者。對於嚴重違反原有城規要求的,工務局亦只沉默應對。

並無善用法例賦權

如舊《土地法》第一百○七條規定,土地批給後要改變土地用途或規劃的請求,行政當局擁有自由裁量權,法律已賦予行政當局的主導權力,目的是以謀求公共利益為優先。但工務局過去審批有關建築方案需要考慮整體城市規劃或細則時,基於欠缺具體的城市規劃法律或城市總規劃,審批基礎只有一些內部指引或未在政府公報刊登的分區規劃或計劃,甚至會面對所謂“白區”(即沒有任何規劃的區域)的情況。這些欠法律效力的內部規定或文件,往往對工務局及土地承批人無足夠的約束力,導致土地承批人隨意提出修改土地原用途或更改利用的建築方案,工務局亦無即時駁回,稍顯無所適從。

廉署指,新、舊《土地法》均規定,承批人有義務在訂定及獲延長的總土地利用期內完成土地利用。即使提交的建築計劃或圖則不獲核准,亦不會中斷或中止土地利用期間的計算,除非承批人提出申請。但承批人在行政當局執行《土地法》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後,才紛紛試圖以行政當局拖延審批或未履行城規或基建責任等爲抗辯理由,廉署認為完全沒有說服力。

確保善用土地資源

廉署強調,土地租賃批給合同並非單純的民事合同,本質上屬於行政合同,行政當局具有監察權及處罰權,以監督土地承批人履行土地批給合同義務的情況。行政當局將來應善用在土地批給合同中的主導角色及優越地位,明確駁回不符合法律或批給合同原意的請求,確保本澳土地資源能按新《土地法》及批給合同的條款被有效及充分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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