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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
第B05版:特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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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巴頂”反映訴求

時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讚賞公務工會團結公務人員團體的作用

聚焦“巴頂”反映訴求

二○○八年,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特區政府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修訂草案》,這是澳門回歸後最大規模的公共行政改革,但草案在細則性審議時,遇到較大阻力,導致特區政府原本打算解決“巴頂”問題的動機有可能被扭轉到類似加薪的方向。

當傳聞特區政府有意擱置該草案時,公務工會於二○○九年三月召開“公僕訴心聲”大會,有近二百位各層級的公務人員出席,大家就草案表達意見,經過兩個多小時討論,與會者最後形成共識,對上述草案雖然不大滿意,但認為基本上是較舊制度有所改善,特別是解決“巴頂”問題。

大家表態支持特區政府遞交予立法會的草案,認為立法會應先通過該草案“袋住先”,按部就班解決部分問題,不完善的地方日後再加以檢討改善。“公僕訴心聲”有了決定後,公務工會當時立即派代表,約見行政公職局及行政法務司司長,反映公務人員對草案的支持,經過爭取,該方案最後獲立法會表決通過。

二○一○年,公務工會的維權工作主要有兩項,一是正式向特區政府提出不具期限合同,因為《勞動關係法》規定,當一個僱員為僱主工作超過幾個月時,即視為長工,不用簽約,現在的公職法律制度中,以散位或合約制度聯繫的公務人員,則每年都要續約,有些合約更是只簽三個月。

房津掛鈎薪俸點

每到合約屆滿時,相當部分的公務人員深感壓力,憂慮能否續約。故此,公務工會向行政法務司司長提出,要求特區政府參考《勞動關係法》的有關規定,創立條件與工作表現優良的公務人員簽訂不具期限合同,經過五年多努力爭取,二○一五年特區政府接納有關意見,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中,加入與公務人員簽訂不具期限合同的條文。

二是建議房屋津貼與薪俸點掛鈎,及應將房津調整至薪俸點三十點。參考過往歷史,一九八九年房屋津貼是七百元,當時每個薪俸點是二十六元,佔最低收公務人員(助理員)薪金一百點的百分之二十六點九二;到二○一○年,房屋津貼雖已升至一千元,但當年每薪俸點已上升到五十九元,房屋津貼只佔最低薪公務人員(勤雜人員)一百一十點的百分之十五點四。

在樓價和租金已飆升近十倍的情況下,公務人員的房屋津貼佔薪酬的比率不升反降,與現實環境完全脫節,經過不斷努力爭取,該建議在二○一四年終獲特區政府接納。

二○一三年,特區政府推出《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但依然保留公職法律制度中一些不合理的條文,例如法案中第十五條二款:“如公共合同期間屆滿前六十日,不表示續約意願,則行政合同在期滿後失效。”

以及合約位的主管人員不再獲任時,須行政長官豁免才能返回原職的規定,對這些默示炒魷和合約位主管不能返回原職位等不合理的條文,公務工會向特區政府提交了意見,可惜特區政府在沒有表示是否接納意見的情況下,便於二○一四年初,匆忙將《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草案》送交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

默示炒魷改續約

基於這種情況,公務工會代表於同年七月一日到立法會遞信,促請立法會細則性審議時,要求政府加以改善。最終,政府接納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的意見,改寫有關條文,並將默示炒魷改成默示續約。

在維權方面,還有二○一七年,公務工會關注驗車中心員工長期在大量廢氣環境下工作,促請當局迅速改善;二○一八年,向當局反映“普查暨調查員”入職資格問題,希望得到妥善處理;二○一九年,聯同員工代表拜訪郵電局,提出五點改善工作條件的訴求,獲局方正面回應。

二○二○年,在立法會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和李振宇陪同下,拜訪行政公職局,反映財政緊縮下,公務人員超時工作、政府服務質量和再次提出“一九五”和“二六○”職程合併等問題,局方稱會認真考慮相關問題。

十一月六日,政府表示將向立法會提交法案,修改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包括建議撤銷“一九五”職程,有關人員如符合特定條件及通過考核,可申請轉入“二六○”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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