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關注徵購制度實施細節
盼引入多元解決爭議機制確保公平客觀
關於設立業權方面的徵購制度,《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報告顯示,主要的意見是關注徵購制度的具體實施細節;亦有反對設立徵購制度的意見認為必須完全取得所有業權人的同意方可進行重建或單位買賣。
最後介入手段
為便於解決業權整合問題,《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有必要建立徵購制度,以解決都市更新執行主體在已經取得最低業權百分比、但窮盡所有方式亦未能取得餘下業權份額時,透過徵購制度作為最後的介入手段,讓都市更新執行主體能夠取得餘下未達成共識的業權的建議。
在“同意”的意見當中,有二十條意見認同設立徵購制度有其必要性,但對於徵購制度的實際操作則提出不同意見及建議,包括認為應設立經專業認證的獨立估價機制,運用公平專業及客觀的方式定出樓宇價值,以此作為物業補償金額的參考基準,確保業權人在徵購過程能取得合理的補償價格;建議徵購程序應有公共部門的監督;建議設定期限,當都市更新工作超過一定期間而未有進展時,賦予澳門都市更新有限公司正當性介入,以加快推進都市更新。
另一方面,在“其他”的意見當中,有廿三條意見對徵購制度的實際操作表達關注,包括徵購的執行主體、如何適用諮詢文件提出的“窮盡所有方式亦未能取得餘下業權份額”、無法聯絡業權人時的處理方法、如何保障身份不明、失蹤、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人士和徵購單位承租人的權益、未有同意進行重建的業權人是否需承擔重建費用,以及徵購後的業權歸屬等,建議當局在制度建設時進一步確定徵購制度的細節,並認為徵購作為限制私人財產權的特殊情況,應以盡數列舉的方式規範所有內容及準則。
在“不同意”的九條意見中,主要認為設立徵購制度會損害基本法所保障的私有財產權。
另外,報告亦提到,大部分意見認為需要引入多元解決爭議機制,同時亦關注具權限解決爭議的實體、該實體的人員組成、確保機制的公平及客觀性,以及獨立及透明度。
至於諮詢文件內容以外的其他意見和建議方面,主要集中在政府應盡快推進都市更新;盡快訂立都市更新統一的方針及具體政策,由各政府部門分工落實執行;加快制訂總體規劃;加強都市更新資訊的發放及透明度;透過都市更新完善社區周邊配套設施,以滿足居民在提高生活質素方面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