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諮詢報吿昨公佈 收七百八條意見建議
業權百分比訂定標準存分歧
舊區重整蹉跎多年,令人失望,上屆政府以都市更新概念重新上路,並在任期結束前夕開展為期六十日的《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有關諮詢結果昨日公佈。報告顯示,在諮詢期內,透過不同途徑共收集到二百九十二份意見總計七百八十四條的意見和建議。
《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報告指出,在收到的意見當中,部分明確表示支持政府加快推動澳門的都市更新,並認為政府應盡快完成都市更新主體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為推動都市更新提供必要的法律條件。就諮詢文件提出的都市更新的目標,普遍關注優化居民的生活素質,活化城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保留澳門原有建築物特色。都市更新的原則方面,意見主要集中在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與其他法律的協調及配合,以及都市更新規劃與城市規劃之間的協調。
多同意設百分比
在諮詢期間社會較關注的對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共收到一百二十二條有關意見,較多同意設定業權百分比,但對百分比的劃分標準意見不一;反對設定業權百分比的意見認為必須取得百分百業權方可進行樓宇重建;亦有其他意見認為應結合樓宇特性就業權百分比訂定不同標準。
一百二十二條關於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意見中,同意有必要就樓宇重建業權設定百分比的意見最多,共七十六條;其次為“其他”的意見,共三十三條;最後為“不同意”的意見,共十三條。須指出的是,由於在同意設定業權百分比的基礎上,對百分比的劃分標準意見不一,為便於理解經分析後的數據,報告對同意的意見再細分為:一是上調百分比:明確表示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應高於諮詢文件所建議的百分比(共八條);二是下調百分比:明確表示應進一步下調諮詢文件所建議的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共二十條);及三是其他意見:對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的劃分標準提出其他意見(共四十八條)。
諮詢文件建議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以樓齡作劃分標準,提出三十年或以上至四十年以下樓齡的樓宇須取得九成業權人同意、四十年或以上樓齡的樓宇須取得八成業權人同意,以及被權限部門認定為殘危或危及公共衛生或安全且已被拆卸的樓宇須取得六成業權人同意。
有建議單獨立法
在收到的一百二十二條意見中,七十六條“同意”的意見認為有需要為樓宇重建設定業權百分比,以解決業權人下落不明、沒有辦理繼承手續、無行為能力且無代理等多種情況。並認為如必須取得百分百業權方可進行樓宇重建,都市更新工作將舉步維艱,為此,有必要下調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在“同意”的意見當中,二十條意見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放寬諮詢文件所建議的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當中建議以北區或祐漢作為首批先行先試社區,盡早推進相關工作。此外,亦有八條意見認為,現時諮詢文件所建議的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過於寬鬆,擔心按諮詢文件建議的百分比推動重建,將無法有效保障不同意重建的業權人,因此建議適當上調百分比。
在“同意”的意見當中,其餘四十八條意見同意設定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的方向,並提出其他建議,包括將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單獨立法或另外以法規方式規範百分比標準,以便將來靈活處理百分比問題。
在“其他”的意見當中,有三十三條意見對設定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的議題表達了關注,大部分與制訂百分比的標準及執行上的問題有關。
在“不同意”的意見方面,共十三條。
報告指出,法規草擬小組高度重視本次公開諮詢所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將結合諮詢文件提出的方向及諮詢期間所收到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按照澳門的實際情況,並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建立一套能夠合理平衡不同利益、既具有可操作性,亦符合城市發展需要,且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受和充分支持的都市更新主體法律制度法案。
本報記者 黃煒熊 許文權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