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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1日
第B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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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倡部門加強宣傳稅制

施麗君

百億基金援助資格凸顯居民認知不足

大律師倡部門加強宣傳稅制

【本報消息】特區政府日前公佈第二輪疫情經援措施,民眾青年會副會長、大律師施麗君肯定措施有效紓解大部分受疫情影響之個人和企業,惟亦凸顯部分居民對稅務制度認知不足,甚至存在誤區,建議相關部門加大宣傳推廣。

報稅屬僱主義務

施麗君表示,就本地僱員之援助,其中一項條件是一八年度職業稅額外退稅金額低於兩萬元,有居民誤以為等同於以月薪兩萬元作標準,也有不清楚僱主是否已為自身登記職業稅。《職業稅章程》規定,在澳門替他人服務而從事任何職業,不論散工或僱員,屬職業稅第一組納稅人,而僱主須於聘用之日起計十五天內,遞交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之登記表。該表格由僱主簽署,是僱主義務,但僱員未必清楚僱主有否遵照規定而作登記,即使本地僱員已簽署任職聲明也未必明白實際作用為何。

就業均須作登記

施麗君認為,可藉是次措施向本澳居民上一課公民教育,讓僱員了解到不論薪酬多寡、散工或全職、是否符合課稅標準,均須登記職業稅;同時,建議僱主重新檢視與僱員之間溝通,釐清雙方權利義務,向僱員派發“定心丸”。而即使法規沒有強制規定,僱主亦可將涉及僱員的稅務文件複印予僱員,作為記錄,讓僱員心安。

自由職業訂指引

自由職業者方面,若已報稅和納稅,都可獲發援助。對此,有居民不清楚自身是否自由職業者,不知悉從事相關職業需要登記職業稅。她指出,《職業稅章程》附有“自由及專門職業表”,列出需登記職業稅第二組的各項職業,惟職業種類眾多,難全部列舉,故當中包含第十三項類別“未在本表載明之其他自由及專門職業”,以抽象概括方式表述。部分職業如導遊,未明確以“導遊”二字列入該職業表內,但卻可被認定為第十三項類別。

施麗君表示,申報稅務是居民義務,認同透過職業稅記錄了解本澳居民工作狀況,以該記錄作為獲援助其中一項指標。但事實上,居民在日常中不會貿然翻查及細讀法律條文,且其工作環境和學習背景未必令其清楚了解自身義務,不知悉需報稅,而非故意不報稅。再者,是次經援措施以紓困為目的,居民沒有履行報稅義務自有罰則,沒有報稅不代表沒有因疫情而受影響,故此,建議當局考慮以其他措施作出補助。

她補充,部分自由職業者的業務受相應部門監督,建議可透過監督部門作出報稅納稅指引,在申請工作證或執業准照上作出相應規範,以避免同類情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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