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的最低工資》法案審議近尾聲
李振宇:爭議未解何談保障
【本報消息】《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於一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至今,只於去年九月一日將時薪金額由三十元調升到三十二元。對此,工聯副理事長、議員李振宇表示,法律本意在於保障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品質,但實踐表明未能盡如人意,強調政府須依法執法,以充分發揮最低工資制度的作用。
倡專責機構檢討
李振宇指出,有關法律第六條極具爭議性,其規定“最低工資金額須每年檢討,首次檢討於本法律生效滿一年進行,並可按經濟發展情況調整有關金額。”。爭議一是應否設立負責檢討的專門機構。從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的主要國家和地區看來,調整權限不論是在行政、立法抑或司法機關,大都會在轄下設立最低工資委員會,以勞、資、政、學協商的方式,針對與最低工資有關的議題進行持續性的研究和追蹤,以掌握最低工資對經濟、民生的影響。該委員會也負責根據研究結果,擬定最低工資調整的共識方案。因此,他建議社協下設專責委員會,擬定人員組成和工作規章,有效跟進最低工資調整事宜。
時限流程宜安排
他指出,爭議二是檢討的時限和流程如何安排。他列舉多數國家(如德國、法國和澳洲)和地區多明確規定最低工資委員會需要完成的工作項目(經濟數據的收集和研析、專項訪談和撰寫報告等)和時間安排。一般而言,調整最低工資涉及的時限包括:每年研議的時間、提出調整方案的時間、決議的時間、公告的時間和生效時間,從而達到定期商議、定期調整、定期執行最低工資。許多國家還會將各工作項目和進度上網公佈,讓民衆對最低工資的調整有更清晰了解。反觀本澳,一年一檢如何落實缺乏明細規定,形同虛設,名存實亡。
法制化調整指標
李振宇表示,爭議三是“調整指標”問題。政府多次表示會考慮受惠僱員的收入水平、僱主的營運成本、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和營商環境等一籃子因素後,再決定是否調整最低工資。但以上“因素”沒有法律規範,故建議構建法制化的“調整指標”,例如通貨膨脹率、經濟表現(勞動參與、失業狀況和競爭力等)、低薪僱員的需求、資方的承受力和社會的共融性等,同時結合其他參考性指標項目,以改善“調整指標”予人隨意、拘束力不強的感覺。如何確保最低工資金額存在重新思考和審議的機制,且仍可在時限內完成?是否需要訂定檢討法律成效的期限,以確保規範的合宜性等等,均值得社會深思。
九成勞組國採用
李振宇強調,最低工資制度自一八九四年於新西蘭實行以來,至今已一百二十六年。國際勞工組織一八年的資料顯示,全球超過百分之九十的會員國採行最低工資制度。本澳亦於一二年成立“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可見“裡裡外外”有許多成功經驗、失敗教訓可供立法借鑒。
他認為,審議《僱員的最低工資》法案臨近尾聲,如前述問題未能釐清,則法案第九條“檢討”的規定勢將引起同樣的爭辯和矛盾,恐怕最低工資用以“保障低收入人群、縮小貧富差距、保證社會公義和穩定”的作用將蕩然無存,希望政府正視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