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達兩公函聲明不向政府索賠
【本報消息】保利達洋行因海一居收地而索償逾二百五十億的民事案中,法庭判詞披露了兩份公函內容,當中保利達洋行曾表明不會向特區索取賠償和承擔完工後的一切後果。
判詞顯示,第一篇公函道出,保利達洋行曾聲明,“如日後依法不獲再批給該土地,承批公司不得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索取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二篇公函指出,保利達洋行早於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便透過寄給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信函請求將利用期延長七十二個月,並在二○一四年一月三十日的信函中再次提出這一請求。
願意承擔一切後果
之後,見其請求未獲批准,在被土地工務運輸局詢問能否如期完成土地的利用時,保利達洋行於二○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一次表示願意承擔完工後的一切後果,並為此請求立即將利用期延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此後,這一“無論如何”將承擔一切後果的意願在其之後於二○一四年七月二日遞交的申請中又被重申。
資料顯示,海一居所在土地的租賃批給期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但因承批人保利達在二十五年內都無法完成批給合同所訂的項目,土地無法由臨時性批給轉成確定性批給。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特區公報刊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收地批示,正式宣告該土地批給失效要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