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年放棄向政府求償權
保利達索賠二百五億敗訴
【本報消息】政府收回海一居土地,原發展商保利達洋行要求特區賠償約二百五十三億五千萬元或把海一居土地重新批予其發展。行政法院指出,保利達洋行曾聲明不會向特區索取賠償,聲明是為了獲得延長海一居的土地利用期的好處,不存在精神脅迫等。裁定該聲明有效,駁回保利達洋行上訴。
案情顯示,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向特區政府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因行海一居土地批給被宣告失效而對其造成的損害。當中包括現有損失五十四億四千一百七十六萬九千七百六十點四七元,未來收益損失一百八十四億七千六百八十萬一千一百九十四點九二元,喪失機會損失十四億三千五百一十一萬四千二百四十六點五二元,以及一元的精神損失,又或判處被告將P地段的土地重新判給予原告,以便完成相關的工程。
政府答辯,提出了賠償請求的時效已完成、保利達已放棄其求償權、各項訴因之間存在互不相容的情況以及所使用的訴訟方式不恰當等多項抗辯理由。其中,在保利達已放棄其求償權方面。
特區政府指出,保利達為了取得利用期的延期以及發出直到批給期間屆滿之日為止的工程准照,曾於二○一四年作出過一項放棄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索要任何賠償或補償的聲明。特區政府稱由於這一聲明是有效地作出,因此排除了保利達向其要求賠償的可能性,從而必須駁回其針對特區政府的訴訟請求。
放棄聲明屬有效
關於保利達提出的相關放棄聲明並非一項有效聲明的幾點反駁理由,行政法院法官指出:首先,這是一項保利達透過其向特區政府表明放棄求償權意願的單方法律行為。儘管保利達是被特區政府要求作出這樣的聲明,但保利達並未因此而喪失作出這一聲明的自主性,而且特區政府作為單純的受意人,它所採取的行政作為,即使沾有被指控的違法瑕疵,也不能牽連到這個由表意人(保利達)自己所作之聲明的有效性。
因保地而作聲明
其次,相關聲明並不是保利達因為害怕或擔心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惡害或犧牲而作出的,相反,是它為了取得土地的利用期獲當局的批准延長而帶來的好處而作出的。因此並不存在保利達所指的精神脅迫或其他可導致意思表示被撤銷的瑕疵。
第三,說保利達在作出相關聲明時對於它一旦無法獲得土地批給的續期將遭受的損害一無所知是無法令人信服的,而且損害的規模也並非完全無法想象。因此該聲明的標的是可以確定的,不存在澳門《民法典》所規定的無效。
第四,保利達在放棄時,已經意識到行政當局存有不履行或遲延的情況,也已經意識到其可能享有的求償權。在這種情況下,它仍然作出了相關聲明,這顯然不可能是預先放棄權利,而是嗣後放棄,不屬於澳門《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況,所以毫無疑問是有效的。
精神損失不可行
關於保利達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官指出,遭受損失的是一家商業公司,但保利達在此部分所提出的事實即使全部被證實,也無法確定無疑地展示出行政機關的所作所為是如何具體損害了其名聲,更不要提所遭受損害的嚴重性了。況且,保利達只請求獲得一元的“象徵性”賠償,法院無法據此推斷保利達所主張的損害的嚴重程度,也無法按法律要求去判斷該等損害應否獲得法律保護,因此該請求明顯不具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