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新政助住房租賃
【本報記者廣州電】廣州再出推動住房租賃市場新政: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獎補實施辦法》,對利用集體、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給予補貼。
《實施辦法》明確獎補標準與對象,規定利用集體、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建設普通租賃住房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50元給予補貼;建設集體宿舍型租賃住房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00元給予補貼。
補貼城中村改建房
商業、辦公、工業、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經批准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改造為普通租賃住房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0元給予補貼;改造為集體宿舍型租賃住房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50元給予補貼。
城中村租賃住房品質化提升、建築面積合計不少於2,000平方米且相對集中的項目,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0元給予補貼。閒置住房經品質化提升作為租賃住房,且建築面積合計不少於2,000平方米的項目,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50元給予補貼。
為環衛工人、公交司機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務群體提供租賃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導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一)新建租賃住房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00元給予補貼;(二)改造租賃住房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00元給予補貼;(三)實施品質化提升的租賃住房項目,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600元給予補貼。
公共服務群體除外
住房租賃企業將房源信息錄入“陽光租房”平台,錄入房源數量不低於300套(間)或建築面積不低於1萬平方米,以及通過該平台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租期在六個月(含)以上的,均給予獎勵,標準每間(宗)150元。
社會住房信息平台與“陽光租房”平台互聯並實現房源驗真和網上合同登記備案功能的給予獎勵:企業自有住房信息平台與“陽光租房”平台互聯的,按10萬元獎勵;第三方商業運營平台與“陽光租房”平台互聯的,按20萬元獎勵。
《實施辦法》規定,租賃住房補貼項目實行遴選審查機制(為環衛工人、公交司機等為城市提供重要公共服務群體提供租賃住房的項目除外)。遴選項目數量根據每年的財政獎補預算、獎補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