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的新方向?
企業社會責任
在澳門特區迎來第三位行政長官之際,各界人士、社團都紛紛提出他們對新一屆政府的期望,其中“賭牌”續期是各界人士共同關注的議題,而且社會各界人士也期望各大博企可以承擔更多的企業社會責任。
普羅大眾可能會有同一疑問,是甚麼企業社會責任?是否多點捐贈給慈善社團?還是鼓勵員工多參與義務工作?
早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開始,已有學者提出有關的討論,Bowen在Social《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man》一書中,已指出商人的決策應顧及社會的需要。《哈佛商業叢書》(Harvard Business Review) 其中關於CSR的一冊是較早期以學術理論來分析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著作。從《叢書》角度而言,CSR在尋求公司跟社會利益折衷的同時運用策略,但企業利益總是最終目的,例如企業支持環境保護,對營商環境亦可帶來正面好處。
在一九九○年代後,倡議第三條路(the third way)的學者Antony Giddens,他的觀點拉闊 CSR 的思考維度(dimension),從企業角度轉為社會不同部門(企業、公民社會、政府),把CSR分析為不同持份者相互拉扯、角力的結果。
CSR應重視不同持份者的利益。
過去十年,在討論CSR,通常是指企業對社會合於道德的行為。很多社會人士,傾向以“第三條路”的分析取向;特別是指企業在經營上須對所有持份者負責,而不只是對股東負責。
澳門的博企也緊貼世界的趨勢,在過去十年,各大博企推出多項不同形式的社會責任活動,參閱各大博企的年報,我們可以見到各大博企的CSR活動可謂琳琅滿目,令人目不暇給,他們的項目包括:由企業義工服務、環保項目、贊助體育活動、提供獎學金、聘請殘疾人士等等,而項目推行地點,也不只在澳門,更有在中國內地及東南亞進行。以上林林總總的CSR活動項目,是否代表澳門的博企已履行他們的社會責任?在未來可以有怎麼樣的進步空間?
CSR的手法及變化
二○一九年,Strandberg Consulting在加拿大政府的資助下,對CSR重新研究並寫成“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Canada: Trends, Barriers and Opportunities”,他們的研究訪問了三十二家來自加拿大全國各地,橫跨不同產業的企業,其中包含小型企業與大型跨國企業、國營企業、私人企業,及共同治理的企業等。
在報告中,作者Coro Standberg分析CSR的歷史並指出,隨着社會變遷,CSR也應因應社會轉變而作出改變。另一方面,企業也會認為CSR與他們的經營沒有直接關係,只是向社會交代的工作。
他們的研究結果認為,只談CSR已不可滿足企業及社會的要求,因此報告建議,以“社會目標”(social purpose)來取代CSR,令企業在回應社會需要上應以社會目標為基礎,令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時有更多的考量空間。
甚麼是社會目標
在Standberg(二〇一九)的報告中,以聯合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作為企業建構社會目標的藍本,該十七項發展目標如下:
一、消除各地一切形式的貧窮;
二、消除飢餓,達成糧食安全,改善營養及促進永續農業;
三、確保健康及促進各年齡層的福祉;
四、確保有教無類、公平以及高品質的教育,及提倡終身學習;
五、實現性別平等,並賦予婦女權力;
六、確保所有人都能享有水及衛生及其永續管理;
七、確保所有的人都可取得負擔得起、可靠的、永續的,及現代的能源;
八、促進包容且永續的經濟成長,達到全面且有生產力的就業,讓每一個人都有一份好工作;
九、建立具有韌性的基礎建設,促進包容且永續的工業,並加速創新;
十、減少國內及國家間不平等;
十一、促使城市與人類居住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性;
十二、確保永續消費及生產模式;
十三、採取緊急措施以因應氣候變遷及其影響;
十四、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以確保永續發展;
十五、保護、維護及促進陸域生態系統的永續使用,永續的管理森林,對抗沙漠化,終止及逆轉土地劣化,並遏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十六、促進和平且包容的社會,以落實永續發展;提供司法管道給所有人;在所有階層建立有效的、負責的且包容的制度;
十七、強化永續發展執行方法及活化永續發展全球夥伴關係;
不管任何類型的企業,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時,應以上述的社會目標為基礎,他們在推動有關工作時,將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總 結
CSR是否已過時,是否需要以“社會目標”取代,現時仍在研究階段,但面對風險社會,不論政府或大眾市民,都對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有所期待。
有關企業推動社會目標,也是剛興起的課題,我期望未來有更多有關的研究,好讓企業可更主動(proactive)地建立自己的企業社會目標,而不是等待社會的要求。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學課程講師)
梁啟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