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令駕駛
一名男子停牌期間因在行人道踩單車被警員截查揭發,被控加重違令移送法辦。此事件在坊間引起熱議,爭論焦點是這名男子踩單車究竟是否屬於停牌期間駕駛。這就要根據《道路交通法》來分析。
該法第三條的車輛定義,腳踏車也屬其中之一,也就是說,踩單車也包括在駕駛車輛內。第十五條所指的駕駛員,也是指駕駛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車輛,並沒有指明是機動車輛。可見,在公共道路踩單車視同駕駛車輛。
然而,問題又並非如此簡單。一是若停牌者在單車徑踩單車,只屬一種休閒運動或體育鍛鍊。二是本澳踩單車不需要考牌,就不存在停牌與否的問題。當然,《道路交通法》亦規定在公共道路踩單車也要遵守交通規則,否則也會被罰。
倘這事件屬加重違令,那麼踩單車代步者以後就要打醒十二分精神,因為根據《道路交通法》,駕駛者使用流動電話,甚至酒駕或受藥物影響下駕駛,均沒有指明是機動車輛,亦即是踩單車若被揭發同樣可以被檢控。
上述情況難免予人有點矯枉過正的感覺,可以說應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
秦 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