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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8日
第A0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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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機關擬放權提效

當局建議引入領導程序負責人機制,以有效推進行政程序。

吳子健

十五位居民在首場公衆諮詢會上發言

修改《行政程序法典》昨日舉行首場公眾諮詢會

居民獻計修改《行政程序法典》

決策機關擬放權提效

【本報消息】特區政府昨日下午三時在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層演講廳就修改《行政程序法典》舉行首場公眾諮詢會,聽取居民的意見和建議,逾九十人出席,十五位居民在諮詢會上發言。

諮詢會由法務局代局長吳子健主持,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歐陽琦及Maria Vanda Fonseca Pinto de Sousa、法務局法律草擬廳長廖穎彤、職務主管鄧啓聰、法律專家Marta Isabel Candido Dias Basto da Silva,以及立法統籌及規劃廳高級技術員夏明達出席。吳子健首先介紹了修改《行政程序法典》的重點修法方向及諮詢安排,隨後政府代表與出席諮詢會的居民就相關問題交流。

普遍認同推電子化

本次修法聚焦公共行政現代化,推動程序簡化、電子政務發展。與會者普遍認同修法的必要性,認為推動使用電子方式有助加快深化公共行政改革,切實回應社會訴求,並提供多項具建設性與參考價值的建議。部分人圍繞條文表述、實務運作、中小企權益、簡政放權、法律原則等提出意見。

一次告知補齊資料

有公眾建議條文用語通俗化,落實通知、聽證、申訴等操作,保障申請人可使用自身選用的官方語言接收決定;建議增設行政機關一次性告知補正資料的義務,避免“擠牙膏式”多次補件加重申請人負擔。中小企代表反映牌照審批跨部門流程漫長,租約成本高,牌照內容有時與實際技能脫節,希望透過修法配套支援產業多元化。律師代表則關注受託代理人通知權、電子通知推定生效、卷宗查閱與程序中止等技術問題。公務人員團體提醒,新設的領導程序負責人要預防下放層級過低,亦質疑將意見書期限由三十日縮短至十五日的科學性,提醒不能只追求效率而犧牲辦案質量。

簡化程序權責結合

政府代表逐一回應各界意見,吳子健強調法典多數新規屬候補性規定,各部門可按自身業務另訂特別規則。當局認同一次性補正資料的原則,指出合作與善意原則屬雙向約束,不僅規範政府,申請人亦負有配合義務。關於簡政放權及“領導程序的負責人”制度,吳子健解釋引入領導程序負責人的機制是為了促使公共行政當局作出的決定更客觀公正,有效推動行政程序進行,故建議規定有權限作出最終決定的機關可將領導程序的權限授予下屬,即可由不同機關作出最終決定與領導程序,以簡化程序、促進權責結合。

縮限期僅候補規範

為進一步提升行政效率,切實回應居民需求及期望,是次諮詢文本中建議縮短現行制度中已有的部分期間,而不影響特別規定的適用。就意見關注將出具意見書一般期限由三十日壓縮至十五日,吳子健表示,該條文僅為候補性規範,整體行政決定九十日總時限維持不變,僅調整中間辦理環節。修法參考本澳回歸廿七年來社會對行政效率的訴求,加上電子政務普及,不少行政工作提速,因此調整候補參考時限。當局表示,會充分吸納是次諮詢意見,繼續優化修法文本。

取消電報通知方式

有關通知制度方面,為使通知制度更清晰、更現代化,是次修法建議一方面取消部分如電報及專線電報等不合時宜的通知方式,另一方面則配合現行部分單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建議針對以掛號信方式作出的通知,推定於掛號日後第三日完成。另外,建議明確通知受任人的機制,在兼顧程序效率的同時,確保通知能夠有效送達並切合實際運作需要。針對補足措施的部分,因應實務操作的必要性,建議對利害關係人聽證後,可再作補充調查,以促使公共行政當局更好地作出決定,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權利。

修改《行政程序法典》諮詢期至下月九日,最後一場公眾諮詢會於本周五晚上七時於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樓一樓地庫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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