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範人員移交機制
灣區海上搜救合作八月施行
【本報記者廣州三十日電】粵港澳大灣區海域遼闊、航運繁忙,是我國海上交通與經濟活動最活躍的區域之一。為了築牢大灣區海上安全防線,加強大灣區海上搜救合作,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昨日審議通過《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海上搜尋救助合作條例》,並將於今年八月起施行。
廣東與港澳海上搜救合作起步早、基礎實,早在二○一○年,三地簽署《廣東與澳門海上搜救合作安排》、《粵港海上搜救合作安排》,展開海上搜救合作。近年來,粵港、粵澳在遇險船舶聯合救助、跨境客船故障協同救援、海域污染聯動處置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合作經驗,形成有效的聯動模式。本次制定《條例》,為加強大灣區海上搜救合作提供長效保障。
《條例》立足大灣區海上搜救合作實際,採用“小切口”立法模式,不設立章節,共二十四條,系統梳理廣東在大灣區海上搜救合作中的全鏈條工作事項,從合作發起、合作響應、合作方式、信息通報、現場行動要求到人員交接善後等作出系統規範。
其中,六大啟動合作情形,涵蓋了粵港、粵澳相鄰海域險情定位不明、搜救目標漂移越區、內地搜救力量不足、聯動處置更高效、污染擴散影響港澳等。粵港澳搜救機構可透過派遣救助力量、專家技術支持、信息共享等方式,開展聯合行動。
保障救援“零延誤”
為暢通跨境救援流程,條例專設便利安排:參與救援的港澳船舶、飛行器及人員辦理出入境手續,海事、海關、邊檢、空管等部門須提供便利;省海上搜救中心同步提供船機及人員信息,保障救援“零延誤”。
人員移交機制亦明確規範:在港澳水域救起的人員,按港澳搜救機構要求移交;未能實時移交而載回廣東的,由省搜救中心協調後續交接。在廣東水域由港澳力量救起的人員,按就近原則接收;若載返港澳,省搜救中心及內地九市搜救中心將銜接地方職能部門,做好後續接收安置。
《條例》同時強化專業交流,要求省海上搜救中心與港澳機構常態化開展技術、飛行搜救、應急管理、跨區協作等培訓,推動人員互訪交流,整體提升灣區搜救隊伍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