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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9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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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摔破他人物件可構成犯罪

故意摔破他人物件可構成犯罪

明叔和德叔原為朋友,後因某些事端而關係惡化。某天,明叔在公園看見德叔正在晨運,便趁機拿起德叔放在公園座椅上的手提電話,用力摔在地上以洩心頭之憤。德叔的手提電話當場損毀,德叔見狀立即報警處理。

在上述情況中,明叔故意摔破德叔的手提電話,除須向德叔作出賠償外,根據《刑法典》的規定,亦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毀損罪”

根據《刑法典》第二〇六條規定,使他人之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者,可構成“毀損罪”, 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在法律上由於“毀損罪”為“半公罪”,因此必須由被害人或在符合法律規定情況下的其他人(例如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即將事實告知相關部門(例如向司法警察局報案),並表示欲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檢察院才能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此外,假如告訴權人明示放棄告訴權,或作出可確實推斷放棄告訴權之事實,那麼根據《刑法典》第一〇八條的規定,告訴權人則不得行使告訴權。以上述個案為例,假設德叔的手提電話價值八千元,明叔在故意摔破德叔的手提電話後,願意向德叔道歉並支付八千元作賠償。德叔接受賠償並原諒明叔,且向警方明確表示不追究明叔的刑事責任,警方亦就此記錄在案。由於德叔明示放棄追究明叔的刑事責任,日後便不得再就此事件行使告訴權。

“加重毀損罪”

另一方面,根據《刑法典》第二〇七條的規定,如果毀損的財物超過三萬元、屬公有紀念物,又或被毀壞的物品屬法律已評定的文化財產等,行為人更會觸犯“加重毀損罪”,可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如毀損的財物超過十五萬元,則更可被判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在法律上,由於“加重毀損罪”為“公罪”,即只要被害人報警或檢察院藉任何途徑獲悉犯罪消息,檢察院就必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行為人提起“公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〇八條、第一九六條、第二〇六條及第二〇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2026-05-19 (法務局供稿)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480453.html 1 故意摔破他人物件可構成犯罪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