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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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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澳門基礎性法律改革 築牢“一國兩制”法治根基

本澳推進基礎性法律改革,是實現更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

推進澳門基礎性法律改革 築牢“一國兩制”法治根基

澳門基礎性法律主要是指由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五大法典組成的法律體系。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祖國懷抱,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開啟了澳門法治建設的新紀元。二十六年來,澳門在經濟社會發展上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法治建設也有了很大進展,但在基礎性法律改革方面,仍存在不容忽視的短板,亟待我們高度重視、統籌推進。

首先,我們回顧澳門回歸以來的法律改革歷程,客觀審視基礎性法律改革的現狀。不可否認,回歸二十六年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完善澳門法律體系方面作出了積極努力,如對回歸前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進行了系統整理,修改了部分與澳門回歸後政治地位、社會實際不相適應但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並結合澳門本地實際情況制訂了不少新的法律,為澳門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制保障。目前,澳門已形成以憲法和基本法為憲制核心、以五大法典為基礎主幹的法律體系,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涵蓋了各個領域。

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這些法律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大多集中在非基礎性法律層面,對於以五大法典為代表的基礎性法律,卻幾乎沒有實質性的修改。現行的五大法典本質上源自葡萄牙的相關法典,也是澳門回歸前法律體系的核心遺存。回歸後,雖經作出必要配合,確保其不抵觸憲法和基本法,但並未從根本上改變其以葡萄牙法典為藍本的核心框架和主要內容。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葡萄牙國內這五部大法典,卻在近三十年來根據時代發展和社會需求,作出了大量系統性、實質性的修改。從民事權利保護的完善、刑事處罰體系的優化,到訴訟程序的簡化、商事規則的更新,葡萄牙通過持續的法律改革,使以五大法典為代表的基礎性法律始終與自身社會發展相適應,以便更好地服務於葡萄牙的國家治理和民生保障。反觀澳門現行的五大法典,卻始終停留在回歸初期的狀態,未能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未能回應澳門社會的新需求、新變化。因此,可以說,澳門回歸後的基礎性法律改革,在核心層面仍處於原地踏步的狀態,與澳門二十六年來取得的發展成就不相匹配,與“一國兩制”實踐的深入推進不相適應。

其次,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基礎性法律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澳門回歸已有二十六年之久,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其政治地位決定了澳門應當擁有一套符合自身政治定位、貼合本地社會實際、具有本地區特色的法律體系,而不是繼續依賴澳門回歸前遺留的、以葡萄牙舊法典為藍本的基礎性法律。

從政治層面來講,基礎性法律作為澳門法律體系的核心支柱,直接關係到“一國兩制”實踐的成果和品質。憲法和基本法確立了澳門的憲制秩序,而基礎性法律則是憲制秩序的具體體現和重要支撐。如果基礎性法律仍然停留在澳門回歸前的框架,未能充分體現澳門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屬性,未能融入國家治理體系的整體要求,就難以真正築牢“一國兩制”的法治根基,也難以充分彰顯“澳人治澳”的高度自治優勢。應當指出,由於澳門基礎性法律完全沿襲葡萄牙幾十年前的舊的基礎性法律,它們與回歸後澳門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發展現實產生了不少距離。舉個簡單的例子:《澳門刑法典》分則在對相關犯罪規定剝奪選舉資格的附加刑時,僅規定剝奪參加立法會選舉的選舉資格,這顯然不符合澳門尚有行政長官選舉的政治現狀。可見,修改和完善澳門現行的基礎性法律,是推進“法治澳門”進程中不容忽視的關鍵環節。

從社會層面來講,二十六年來,澳門的經濟結構、社會結構、人口結構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經濟上,澳門從以博彩業為主導,逐步向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轉型,科技研發、現代金融、大健康、會展商貿等新產業快速興起;社會上,居民的權利意識、法治意識不斷提升,對公平正義、民生保障、社會治理的需求日益多元;對外交流上,澳門作為粵港澳大灣區尤其是澳琴深度合作區的重要節點,與內地的聯繫日益緊密,人員、資金、物資的流動日益頻繁。那些源自葡萄牙的基礎性法律,是基於葡萄牙的社會背景和發展需求制定的,難以適應澳門當前的社會實際,無法有效解決澳門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比如,現行《民事訴訟法典》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隨着澳門經濟的快速發展,民事訴訟案件不斷增加且更趨複雜,亟需通過改革加以完善。

從法治建設層面來講,一套完善的、具有本地特色的法律體系,是澳門實現長治久安、持續繁榮的重要保障。法治是現代化治理的基石,只有推進基礎性法律改革,才能完善澳門的法律體系,提升依法治澳的能力和水平,確保改革於法有據、發展有章可循。同時,基礎性法律的改革,也是澳門打造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能夠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吸引更多優質資源集聚澳門,為澳門經濟多元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最後,我們也應當充分認識到:基礎性法律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統籌規劃、穩步推進,需要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改革取得實效。筆者認為,基礎性法律改革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着手推進:

第一,要在觀念上高度重視,樹立正確的改革理念。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只有先在觀念上達成共識,才能在行動上形成合力。當前,澳門社會有人對基礎性法律改革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存在“維持現狀即可”的保守思想,認為現有基礎性法律能夠滿足基本需求,無需進行大規模修改,這種觀念存在片面性。應當指出,基礎性法律改革不是對現有法律體系的否定,而是在憲法和基本法的框架下,對不符合澳門政治地位、不適應社會實際的內容進行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務於澳門的發展,因此有必要通過宣傳引導、學術研討、社會調研等多種方式,讓社會各界充分認識到基礎性法律改革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凝聚改革共識,形成“人人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為基礎性法律改革的推進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第二,要採取必要的組織措施,組建專門的基礎性法律改革工作小組,有序推進法典修改工作。基礎性法律改革專業性強、涉及面廣,需要專業的團隊、充足的時間和科學的規劃。建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牽頭,組建由學者、法律實務工作者、社會各界代表組成的專門法典修改小組,明確小組的職責、分工和工作目標,統籌推進五大法典的修改工作。考慮到法典修改的複雜性和專業性,建議給予三至四年的時間,由專門小組負責調研、論證、起草和修訂工作。在起草過程中,要堅持以中文為主要起草語言,這既是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應有之義,也能夠讓澳門居民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增強法律的認同感和執行力。同時,要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廣泛凝聚民智,確保修改後的法典能夠充分反映澳門居民的意願,貼合澳門的社會實際。

第三,基礎性法律改革並非要“推倒重來”,而是要在原有法典的基礎上作實事求是的修訂,尤其是要重視相關的葡萄牙法典近三十年來的修訂和完善。為此,有必要組織力量翻譯葡萄牙相關的法典,為澳門基礎性法律改革提供參考借鑒。如前所述,澳門現有的五大法典均源自葡萄牙相關法典,葡萄牙近三十年來對這些法典進行了大量修改,其中許多修改內容貼合時代發展需求,尤其是順應歐盟的要求,因而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組織力量將葡萄牙新修訂後的相關法典翻譯成中文,並不需要花費太大的力氣──因為澳門現有的五大法典均是相關葡萄牙法典的中譯本,所以翻譯工作主要集中在相關葡萄牙法典中新修訂的部分,工作量相對可控。通過翻譯,我們可以充分借鑒葡萄牙基礎性法律改革的有益經驗,並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吸收其中符合澳門社會發展需求的內容,避免走彎路,提高澳門基礎性法律改革的效率和質量。同時,翻譯工作也能夠讓澳門的法律工作者更好地了解國際法律發展趨勢,提升專業素養,為五大法典的修改和完善提供有力支撐。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以五大法典為代表的澳門基礎性法律改革,是一項關乎澳門長遠發展的重要工程,更是踐行“一國兩制”、推進依法治澳的必然要求。二十六年的發展,讓澳門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推進基礎性法律改革,既是時代賦予我們的責任,也是澳門實現更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我們要以革故鼎新的勇氣,以求真務實的作風,統籌推進基礎性法律改革各項工作,盡快建立起一套符合澳門政治地位、符合澳門社會實際、具有本地區特色的法律體系,築牢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法治根基,讓“一國兩制”實踐在澳門煥發出更加蓬勃的生機與活力!

澳門大學法學院客席教授 趙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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