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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4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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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舖老闆可否拒發收據?

店舖老闆可否拒發收據?

小明因工作繁忙,便請同事小燕代為前往精品店選購生日禮物給表妹,並約定事後再歸還款項。小燕挑選禮物後,到櫃檯結帳時,考慮到須向小明出示購買憑證以說明金額,於是向店家索取收據。然而老闆卻表示“只買一件還要開收據很麻煩”,並拒絕開立。小燕不禁疑惑:店家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

問:店舖老闆是否必須向小燕發出收據?

答:是的,店舖老闆必須發出收據。第九/二○二一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權益作出了保障,該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獲提供具安全及品質的商品或服務、維護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所建立的法律關係的公正及平等、提高營商行為的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及打擊不正當營商行為。根據該法第廿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消費者提出要求時,經營者須發出已支付商品或服務價金的收據。因此,小燕有權提出相關要求,而店舖老闆必須遵循,否則屬於違法,可被科處二千至一萬澳門元罰款。

此外,有關收據的內容方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根據該法第廿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收據必須載有經營者的認別資料、聯絡方法、交易日期、所提供的每一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價格及總額。如有違反者,同樣可被科處二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款。

問:對於上述拒絕發出收據的情況,消費者可以向哪裡作出投訴?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的規定,消費者委員會負責監察該法律。因此,如果遇到商舖拒發收據的情況,可聯絡消費者委員會作出投訴(電話:八九八八·九三一五,電郵:info@consumer.gov.mo)。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九/二○二一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廿一條及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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