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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1日
第A02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政府提案放寬餐飲發牌程序

張永春、周偉迎、杜淑儀介紹《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內容。

小店簡單裝修獲登記後即可開業

政府提案放寬餐飲發牌程序

為貫徹落實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創新理念,持續完善法律制度,提升跨部門協作效率,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宜商環境與市場秩序,特區政府在收集飲食業界過去所遇困難及充分聽取優化意見後,對第十六/九十六/M號法令全面檢討及修訂,並重新制訂《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務求在兼顧公共安全及衛生的前提下,盡可能放寬、簡化和完善開設在不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的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申請及審批程序,以降低業界營運成本以及優化營商環境。法案已經行政會完成討論,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調整分類監管實體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迎、委員杜淑儀介紹,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簡化場所分類及調整監管實體。將原有“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合併為獨一類“餐飲場所”,由市政署規管;另維持“舞廳”為獨立一類,繼續由旅遊局規管。

適當放寬技術要件

二是餐飲場所創設登記制度。原則上,餐飲場所以及舞廳均需取得准照後方可向公眾開放,而為優化餐飲場所的發牌程序,經參考第十四/二○二一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預先通知及工程准照制度,法案建議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且僅涉及相對簡單及風險可控的裝修工程的餐飲場所適用登記制度,在獲發登記證明後即可向公眾開放。

三是重新制訂相關配套法規。法案獲通過後,特區政府將重新制訂配套法規,優化和完善發牌程序的行政流程,並在兼顧公共安全及衛生的前提下,按各類場所的實際規管需要,適當放寬場所必須遵守的技術要件。

四是調高處罰金額。因應社會發展及經濟變化,調整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以加強阻嚇力度。

既有申請按原法例

五是過渡規定。法案建議本法律生效前已獲發准照的餐廳、舞廳、酒吧、飲食及飲料場所,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改由本法律規範。同時,為了保障業界順利過渡,並確保未來執法工作順暢,將維持場所原有的主管實體,即本法律生效前已獲發准照的餐廳、舞廳和酒吧繼續由旅遊局監管,飲食及飲料場所則由市政署監管。對於本法律生效前已開展的餐廳、舞廳、酒吧、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繼續適用原有法例至獲發准照為止,並由原主管實體監管。

緩衝區裝飾獲放寬

六是放寬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內的工程限制。為在確保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同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法案亦一併修改第十一/二○一三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如商舖位於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的範圍,但不屬已公佈的風貌街道內,又或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緊接相鄰的地段,則進行外部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無須預先諮詢文化局的意見,目的是讓有關店舖可以盡快開展裝修工程。

交齊文件兩日登記

周偉迎提到,現時准照審批時間法定四十個工作日,未來可望減至三十五個工作日。同時,在新的登記制度下,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且僅涉及相對簡單及風險可控的裝修工程的餐飲場所適用登記制度,預計約需時十個工作天審批文件是否齊全,交齊文件後兩個工作天可發出登記證明。

此外,法案提出調高相關行政違法的處罰金額,加強阻嚇力,其中無牌開業,將由現時罰款一萬至兩萬元,調升至兩萬至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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