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箱首次使用降至廿五年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三十七/二○○三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行政法規草案,自明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僅適用於新申請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偉迎、委員杜淑儀介紹,為優化公共墳場的管理,有效利用公共資源,配合長遠發展,特區政府修訂現行公共墳場管理的法規。參考鄰近地區的經驗,法規將骨殖箱及骨灰箱的首次使用期限由現時的五十年修改為二十五年,費用不變,續期期限則由現時的每次五年延長至每次十年,並繼續豁免續期費用。上述修訂只適用於法規生效後的申請個案,此前已獲批准的個案按原有制度處理。
此外,法規統一墓地起葬及延期的申請期間,完善追討起葬遺骸費用的規定,以及增加規範先人姓名的刻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