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家暴犯罪
根據《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規定,若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例如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將觸犯“家庭暴力”罪,處最高五年徒刑。
定義和處罰
若上述虐待出現“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情節,如被害人為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無能力的人,或因年齡、懷孕、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特別脆弱的人,或行為人在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面前施暴,又或作案手段或情節卑劣陰險的,處最高八年徒刑。若家暴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甚至死亡,上述處罰刑幅將會調升。
即使是偶發的家暴行為,施暴者同樣可被究刑責;倘出現殺人、嚴重傷害等嚴重情節,則按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適用《刑法典》內較重刑罰處理。
保護對象
《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規範的是,在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範圍內所實施的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按同一法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其中親屬關係*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及姻親、收養,以及同住的四親等旁系血親或姻親;而等同關係則指:同居、在同居狀況下受照顧或保護的未成年人及無能力的人、前配偶、有共同的子女的人、監護或保佐關係,以及因年齡、懷孕、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特別脆弱的人。
(*註:家庭暴力的定義使用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概念,當中所指的“親屬關係”,包括:基於婚姻、直系血親(如自己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或姻親(如自己和岳父岳母、女婿媳婦)及收養而建立的關係;因處於共同生活下的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如自己和兄弟姐妹、叔伯姨舅、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或姻親(如自己和姐夫、舅母)而建立的關係。)
犯罪競合
《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觸犯家庭暴力罪者如按其他法律的規定科處更重刑罰,則適用較重刑罰的規定;但不影響附加刑及禁止親權的適用。
司警局呼籲,倘家人間出現紛爭,應保持冷靜,以理性方式解決問題,亦可尋求社工或專業團體協助,絕不能訴諸暴力,以免抱憾終生。
(司法警察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