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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7日
第A11版: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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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綜合法律監管 整治內捲競爭

內地修訂價格法,有助遏制內捲式競爭。 (新華社)

價格法修訂此其時

內地綜合法律監管 整治內捲競爭

【中新社北京電】中國正醞釀修訂實施已二十多年的價格法,治理低價無序競爭是此次修法的重點之一。國家發改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起草的價格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對外公佈。專家表示,價格法修訂正當其時,修正草案強力整治“內捲式”競爭,將為綜合法律監管體系添上重要一環。

低價傾銷惡性內捲

此次修正草案中,對低價傾銷有關條款的完善頗受關注。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郭麗岩指出,低價傾銷是一種惡性“內捲”,出現這種現象,將導致相關行業企業利潤下滑甚至虧損面擴大,令企業在穩定生產經營和擴大就業崗位方面面臨更大壓力,這對居民家庭尤其中低收入群體增收造成影響。

現行價格法對低價傾銷的規定構成要件較為複雜,適用範圍僅限於商品,適用情形僅限於經營者自行銷售,難以完全適應當前平台經濟興起、服務消費旺盛等形勢變化和執法實踐需要。

優化傾銷構成要件

在此背景下,修正草案將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訂為“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或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外,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或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訂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韓偉稱,上述修訂優化低價傾銷行為的構成要件:一看手段,即其訂價是否低於成本,捨本銷售;二看目的,即其是否是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即經營者企圖通過低於成本的價格爭取顧客,佔領市場或擴大市場份額,從而達到削弱甚至驅逐競爭對手的目的。由此,為加強監管執法提供有力法律支撐。

修訂後,價格法規定的低價傾銷適用範圍還由“商品”擴大至“商品和服務”,適用主體從交易中的賣方擴展至制定訂價規則的第三方。

參與者同納入監管

韓偉認為,隨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業也可能出現低價傾銷行為,如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以明顯低於成本的價格引流、排擠競爭對手,不利維護市場價格秩序,需予以規範。此外,修正草案新增經營者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訂價規則進行低價傾銷的情形,將推動其他經營者低價傾銷的行為納入價格法規制範圍,彌補監管制度空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注意到,在完善關於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價格串通、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規定的同時,修正草案特別增加“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及規則從事前款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條款。她表示,隨着數字經濟時代經營者的商業模式、盈利模式發生重要變化,需要價格法規制相關不正當價格行為,以回應監管實踐需求。

協同發力遏制內捲

值得注意的是,“內捲式”競爭帶來的問題需要綜合整治。低價無序競爭作為其最突出的表現之一,除了價格法,其他法律也可發揮重要作用。

比如,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平台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平台內經營者按照其訂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現行反壟斷法明確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韓偉稱,針對低價無序競爭問題,修訂後的價格法將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綜合法律監管體系,在整治“內捲式”競爭方面協同發力。

郭麗岩表示,修訂並執行好價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和引導公平、公正、合法的價格競爭,有利於中國增強全國統一大市場對內對外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從而為做強國內大循環提供良好價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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