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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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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門須履行應有的監督責任

衛生部門須履行應有的監督責任

據傳媒早前報道,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在核實因病缺勤方面,法案建議健康檢查委員會可查閱公務員的病歷資料、要求親身接受身體檢查等。多名發言議員認同修法方向,但關注實際執行情況,尤其是關於病假監察機制。另外,有議員認為獲發牌的中西醫都可發出病假紙;但醫界議員指出,所有醫生受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規管,希望政府信任私家醫生。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時強調,相關“呃病假”行為並不普遍,但有代表性,會令社會懷疑相關病假制度,因此須檢討及完善現有制度,堵塞漏洞。他稱,醫院有較完善及方便的管理及追究制度,對於把開立病假紙權限開放至所有私家醫生,政府會持開放態度,並聽取醫療管理部門的意見,研究有否較完善的制度。

對於上述有立法議員在討論公務員核實因病缺勤的問題時,提出獲發牌的中西醫都可發出病假紙,經筆者向一些公務員朋友請教,按照現時公職法律的規定,原來現時公務員因病需要請假,必須到本澳醫院就診才能獲發有效的病假紙,至於私家醫生所發出的醫生紙,所有政府部門至今一概不承認。據他們所說,現時會出現一種奇怪的就診現象,那就是公務員在患病時可能需要就診兩次,尤其是一些年長的公務員,首先,需到醫院急診部就診取得病假紙,以作為其向部門告假之用,然後,再到自己信賴的私人家庭醫生就診,以獲得更適切的治療。

就上述情況,筆者認為,確實有點不合理,正如上述有議員所說,所有醫生受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規管,即私家醫生的牌照是政府衛生部門因認可其專業技能和一系列其應遵守的操守規範才可發出,但是一路以來卻不信任私家醫生發出的病假紙,這種做法確實矛盾,令人有點摸不着頭腦。另外,此等安排令到部分公務員需在患病的情況下,可能需為同一個病況而要四處奔波,重複看不同的醫生,可以說既浪費時間亦不人道。

根據衛生局組織法,具有以下八項的主要職責:

1.就推廣及保障衛生以及預防疾病,準備及執行所需之工作;

2.提供社區及專科醫療衛生服務,並與其他有職權之機構緊密合作,以促進就診者康復及重返社會;

3.進行衛生科學方面之研究,以及培訓及協助培訓醫療人員;

4.監督及援助從事衛生活動之實體;

5.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衛生單位提供技術援助;

6.提供法醫服務;

7.推動公共或私人領域的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間傳送與健康有關的個人資料,並透過電子健康紀錄平台處理有關資料;

8.為適用法律之規定,對患病及無能力之情況進行審查或確認。

其中第四項清楚列明衛生局具有監督及援助從事衛生活動之實體的職責。筆者認為,有關情況似乎是反映政府衛生部門並沒有負起自身對私家醫生操守的監督責任,而為公務員帶來就診不便的後果,有關情況已持續多年,有關的部門並沒有主動改善,直至現時有立法議員提出,行政法務司司長才承諾研究改善。

故筆者建議特區政府衛生部門應盡快承認私家醫生發出的病假紙,並同時制訂適當的監管和懲罰措施作出配合,如可對私家醫生發出的病假紙進行定期的審查,倘若發現他們有濫發的行為,應予以警告和罰款,情況嚴重的可吊銷其牌照,這樣便能收到阻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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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悠 閒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396884.html 1 衛生部門須履行應有的監督責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