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搜集使用落實“正當用途”
律師:完善規範行車記錄器
【本報消息】行車記錄器在澳門日益普及,為駕駛者及路人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在實際使用中卻出現了一些涉及個人隱私權與法律責任的情況,引發社會關注。澳門法制研究會副監事長、律師何家濠呼籲,在推廣行車記錄器使用時,需兼顧他人隱私權與資料保護,建議盡快完善規範指引,確保行車影像的搜集與使用落實 “正當用途”。
近年來,社交媒體上流傳的行車記錄器相關影片,已不局限於交通違規場景,部分內容甚至涉及對當事人身份或私生活的“起底”,形成變相的網絡“公審”,引發對個人隱私權的質疑及潛藏法律風險。
從司法見解來看,為刑事偵查目的使用私人預先裝載的車輛攝像頭所拍攝的影像和聲音,無需經相關人士同意,且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不被視為駕駛者的私人生活,因此相關影片符合證據合法性。但“正當用途”的前提是,行車記錄器應以記錄交通事故、保障行車安全為主,並在必要時配合執法機關取證。若未經拍攝對象同意,將影像上傳網絡用於討伐或公審,則不符合“正當用途”,有損合法性原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凡能直接或間接辨識自然人身份的資料,皆屬個人資料。若影片中顯示車牌號碼、當事人面容等可辨識身份資訊,未經對方同意在網絡公開,拍攝者可能觸及法律責任。
上傳違規損隱私
他強調,行車記錄器旨在協助保留事故真相、保障道路安全,而非“移動式監視器”。若發現交通違規或危險駕駛行為,應優先將影像交予有權限當局處理,而非直接發佈網絡開展道德審判。此類影片上傳雖能引發社會熱議,但可能侵害當事人隱私權與名譽權,演變為“公審”,甚至導致各方捲入訴訟。在法律層面,持有影像者為合理舉報或證明自身權利,依正當程序將畫面提供給司法警察機關或相關當局,符合公共利益及法律規定。但超越正當訴訟、偵查目的之公開行為,尤其帶有侮辱、誹謗或煽動情節,或構成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
何家濠呼籲,在推廣行車記錄器使用促進道路安全的同時,需兼顧他人隱私權與資料保護。建議盡快完善規範指引,確保行車影像的搜集與使用落實 “正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