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現實
修改《道路交通法》仍在立法會小組審議中,修改條文多之外,爭議也多,語焉不詳也多,相信要商討一段時間,才能磨合出較接近現實的草案文本。斯雨為甚麼用“接近現實”的草案文本呢?條文有時訂立得很理想,現實裡卻難以執行。
如過馬路禁止使用手提電話就是一例,首先定義“使用”已比較困難:看着手機屏幕是使用?拿着手機自動接收着訊息是否在使用?用無線耳機在聽歌又怎樣?如何聽歌不受罰,為甚麼看着手機要受罰?視覺和聽覺同樣是感知外界的器官,都對感知有否來車有判斷作用,是嗎?同樣地,修法中明確豁免了使用導航駕駛違法,用導航也是看着手機屏幕駕駛呀,為甚麼不罰?其實這些都必須當局解畫,立法有理有據才能取信於民,不能取信於民日後如何普法和執法!
另一個“現實”問題,行人過馬路數秒鐘,如何取證和執罰?如網民所言,現時不少駕駛者邊駕駛邊用手機,舉目皆是,執罰又有多少呢?論對交通安全的影響,後者比前者更甚。但後者的問題未處理好,卻在前者花氣力修法,是否管得太多?一旦修法成功了,執法相信也是偏低,只會落得吃力不討好的境地。
斯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