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而非濫
前不久,內地明確提出,要維護教師的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依法保障教師履行教育的職責。實際上,教師的教育懲戒權一直存在,從未被剝奪過,只是在教育實踐中,不少教師不敢使用教育懲戒權,擔心使用不當會惹禍上身。故而,重提維護教師的教育懲戒權,應可視作對現實生活中教師不敢行使教育懲戒權的一種官方回應。
需要注意的是,教育懲戒權是不包括體罰權的。無論是兒童權利公約,還是教育懲戒規範,都不允許教師在教育實踐中對學生實施體罰行為。體罰學生的行為早已明令禁止,因此,無需擔心明確教師的教育懲戒權會使體罰學生的行為死灰復燃。
問題在於,如何使教師在教育實踐中敢於行使懲戒權,以及如何保證教師不會濫用教育懲戒權?
若說教師是實施教學行為的主體,應是沒有人反對的。而教育懲戒從來就是輔助實現教學目的的手段。為了達成教學目的,對學生違反課堂紀律等教學活動之行為實施懲戒,同樣也是教師應有的權力。故而,明確與保障教師的教學主體地位,是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並在實際教學實踐中敢於運用的先決條件。實際上,很難以統一法律對不同受教育對象規定相同情境下的教育懲戒,因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懲戒的心理可承受度並不相同,同樣的懲戒,有些受教育對象可承受,而另一些受教育者則難以承受,甚至以極端行為予以抵制。因此,需要教師針對不同對象因人施策,從而體現教師在教育懲戒中的主體性。
如何保證教師不會濫用教育懲戒權則是家長與社會關心的焦點。若使教師不濫用教育懲戒權,則必以合理的程序進行規範。對於教師來說,按照一定程序行使教育懲戒權,而被懲戒者能夠按照程序在被懲戒之後獲得權利救濟,使懲戒可投訴、可覆議。可見,公正的程序無疑是教師慎用而非濫用教育懲戒權的基石。
婁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