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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4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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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擬引機制查“租霸”資料

李靜儀(右)、宋碧琪。

《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建議引入查閱“租霸”資料的機制

一常會討論勒遷制度

當局擬引機制查“租霸”資料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表示,政府聽取有議員提出應有機制查閱租客存在“租霸”及長期欠租的行為,政府參照非法旅館的制度,建議在法案中引入查閱資料的機制。

遵個資法查資料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法務局長梁穎妍等官員列席會議。李靜儀、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稱,今次會議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主要是接納委員會提出的意見作出修改,當中包括簡易勒遷程序要件之一的欠租達五個月改為欠租三個月,引入要求支付租金及遲延引致的損害賠償,引入查閱資料機制,不修改預付租金制度,租金欠付下業主是否放棄解除權的決定等。委員會下一階段將繼續優化條文。

對於有議員提出租客存在“租霸”及長期欠租的行為應有查閱機制,李靜儀引述政府參照非法旅館的制度,在法案引入查閱資料的機制。當法院判決勒遷之訴程序,有關租客的債務(相關租金及因有關遲延而引致的賠償)及主動遷出單位的判決轉為確定,而又沒履行法院的判決,便會納入查閱資料的名單,法院辦事處會通知房屋局,在根據個資法規定下,房地產中介可查閱承租人資料。

三種情況允洗底

李靜儀引述政府建議有三種情況下查閱資料系統可以“洗底”,一是租客向房屋局提交債務已消滅的證明,二是法院辦事處通知房屋局相關債務已處理,三是參照非法旅館制度有五年“洗底”的機制。

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引入制度是希望業主有簡易程序提起勒遷之訴,尤其針對“租霸”及長期欠租行為,起到預防作用及阻嚇性,同時平衡雙方權益。

對於有議員提及可通過商社通等系統讓房地產中介在有需要提供服務才可查閱資料,李靜儀引述政府強調查閱資料制度不是公示名單,亦不會是詳細個人資料,且會參照議員建議,讓房地產中介真正為促成租務業務而作出查閱資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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