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審議打擊非法賭博法新文本
娛樂場“換錢”擬刑事化
【本報消息】為進一步打擊本澳“換錢黨”亂象,正在立法會二常會審議的《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新文本建議將“換錢黨”在娛樂場的兌換行為刑事化,最高判五年。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會上與政府代表討論《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新文本,鑑於“換錢黨”亂象最近越來越猖獗,經多位議員提議,政府在《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作出重大修改,新增經營為博彩的不法兌換刑事化條文,可處一個月至五年徒刑。陳澤武稱,有委員關注一旦觸法,有關人士能否出境、有否羈留措施等,他引述政府回應指,若刑罰超過五年,法官有權向有關人士發出賭場禁足令,以及有權作出羈留措施。
金融法管場外換錢
陳澤武表示,關於“為賭博的不法兌換”條文與文本第十條“為賭博的不法借貸”類似。法案第十一條第二款建議“在娛樂場作出的貨幣兌換業務,推定是為賭博用途;為着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它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酒店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娛樂場。”他表示,一經定罪,可處予附加刑,禁止進入賭場,為期兩年至十年。若在娛樂場外換錢業務行為,則以現行的金融法律處以行政罰款。
換錢人士不受處罰
對於向換錢黨換錢人士的行為則不受處罰,但並沒有寫入法案,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這與法案內為賭博借高利貸人士不受罰規定相同。
委員會同意政府建議,陳澤武表示,下一步雙方將進行技術會議,相信該法案能在今年內提交大會審議,法案建議公佈翌日生效。法案建議更名為《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以配合葡文翻譯。